【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诉讼中,承包人认可财评报告的,可否不申请造价鉴定?

文摘   2024-06-19 22:0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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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程序


Q:8.14 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诉讼中,承包人认可财评报告的,可否不申请造价鉴定?


A:除非发、承包人均认可,否则财评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仍应申请造价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66号

裁判观点:从《预(决)算评审报告》内容看,该评审报告是佳世达造价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案涉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在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亦龙公司申请鉴定又撤回,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起诉讼的证据尚不充分,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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