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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325 联合建设项目,由联建一方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的服务费,是否应当由联建各方分摊?
A:应当,但未实际支出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裁判案例:(2019)沪0104民初3730号
裁判观点:虽然《联建协议》约定系争110KV汇集站项目由兰州恒能与阳光电源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但对外系由兰州恒能签订与系争工程相关的全部合同,并负责投资款项的归集与支配,在本案合作关系中,兰州恒能较阳光电源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信息收集及财务管控方面均具有较大程度的主导权,兰州恒能在审理中自认,部分合同项下款项早已满足付款条件,但直至本案审价工作完成,兰州恒能仍未支付,而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原因,兰州恒能未能作出足以使本院信服的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从保护合同信息不对称一方权利及促成合同履行、保障营商效率角度,本院认为,应以款项实际支出作为应否纳入系争项目建造成本的主要标准为宜。基于此,就《鉴定报告》争议(一)、(二)中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在本案中不应作为成本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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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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