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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拖延验收
Q:5.61 发承包双方就关联项目分别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发包人可否主张关联项目应统一验收?
A:不可以,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535号
裁判观点:中源公司于2008年7月将羊绒加工车间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长青公司,长青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主张应待中源公司承包的四项工程全部完工后统一组织验收,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无四项工程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的约定。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相互独立的施工合同,中源公司在羊绒加工车间竣工后向长青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要求长青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法律规定。长青公司关于四项工程项目需全部竣工后统一组织验收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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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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