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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工期责任
Q:5.60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否抗辩减免工期责任?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63号
裁判观点:《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约定,“若甲方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叁仟万元按时支付完毕,乙方承诺本工程于2015年11月底前封顶,2015年12月底前主体结构验收完成”,根据该约定,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方只要在2015年11月底前封顶,2015年12月底前主体结构验收完成即不属于延期。但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对工期的承诺前提条件是新苏公司方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30000000元按时支付完毕,因新苏公司实际仅支付了18620000元,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未能按照承诺的工期完成,不可归责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且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已经将共计35层的案涉工程建设至35层夹层,基本完成了承诺的义务。故新苏公司要求对中建二局一建公司2015年5月18日之后的索赔损失予以分摊,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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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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