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一卡通】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才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应否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文摘   2024-08-21 17: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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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连带责任


Q:4.80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才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应否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A:如被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有施工许可证备案、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接收工程款、开具工程发票等履行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被挂靠人未参与履行过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7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30号

裁判观点:至于某工程建设公司是否应对该加固维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已经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但实际为2015年补签,此时案涉工程已经停工,施工质量客观上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是否出借资质并无关系。而且在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某工程建设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说明书》中也明确载明:“解除双方于2013年7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无关”。因此,某商业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某工程建设公司对陈某华的施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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