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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连带责任
Q:4.80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才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应否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A:如被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有施工许可证备案、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接收工程款、开具工程发票等履行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被挂靠人未参与履行过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7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30号
裁判观点:至于某工程建设公司是否应对该加固维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已经查明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但实际为2015年补签,此时案涉工程已经停工,施工质量客观上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是否出借资质并无关系。而且在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某工程建设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说明书》中也明确载明:“解除双方于2013年7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无关”。因此,某商业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某工程建设公司对陈某华的施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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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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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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