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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329 烂尾商品房项目,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是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是,但优先范围仅限于已付购房款,不包含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3条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案例:(2024)新01民终3233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是房屋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而涉案房屋自2019年11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仍未建设完成,且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某某房产公司正在进行预重整程序,故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庄某、张某享有的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但庄某、张某享有的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优先权范围应当限制在庄某、张某已付房款范围内,不包含首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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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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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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