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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管辖
Q:7.133 总包合同约定仲裁,实际施工人可否代位起诉发包人?
A:可以,但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6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裁判案例:(2024)新01民辖终19号
裁判观点: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中建某有限公司存在仲裁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因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已就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故其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未进行最终结算和竣工决算,双方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上诉请求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院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审查的内容,故本院对该上诉事由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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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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