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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Q:7.136 联合体各方施工、结算均独立进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起诉?
A: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911号
裁判观点: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虽然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组成联合体,但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等情况,合同内容实质可分项履行。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各自独立施工,独立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综上,原审法院并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城市研究院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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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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