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一卡通】联合体各方施工、结算均独立进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起诉?

文摘   2024-10-16 17:00   江苏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Q:7.136 联合体各方施工、结算均独立进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起诉?


A: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911号

裁判观点: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虽然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组成联合体,但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等情况,合同内容实质可分项履行。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各自独立施工,独立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综上,原审法院并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城市研究院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长按识别二维码提问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问,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发布,以便周知。





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服务优势:

我们只做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是国内知名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商

特色服务:

工程案件输赢预判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管控服务

服务热线:

13851620684

15105173768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研究文章及成果的推送、实务热点的解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