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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实质性内容
Q:1.160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因政策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否更换联合体成员?
A:不能。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裁判案例:(2022)苏02民终934号
裁判观点:涉案PPP项目系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因此由淮安市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招标人,由文旅集团牵头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投标人,经招投标程序,联合体中标并签订了《PPP项目合同》。之后,因中标的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水电公司受国家政策限制无法参与涉案PPP项目,必须另行组成联合体才能完成涉案项目的建设。中水电公司虽然仅持有0.1%的股份,但中水电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而项目建设过程中除资金保障以外,还涉及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中水电公司对整个项目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不能仅以其持有的份额比例来衡量其在项目中的重要性。淮安市政府及淮安大运办虽通过比选程序选定由南通四建替代中水电公司,但该比选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中水电公司与南通四建就《PPP项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行为,实质上已将原中标联合体的主体成员进行了变更,将原招投标文件中已确定的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进行了变更,已构成对原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故该《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补充协议一》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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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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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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