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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代理权限
Q:3.321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未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之后所签认的索赔文件对发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A: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
裁判观点: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被免职,却对截止2016年11月30日陈某某签字的停窝工损失予以确认,相互矛盾。但是,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免除陈某某职务一事通知了北京路桥公司,而且洪利高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在免除陈某某职务之后,案涉工程部分工程进度款仍由陈某某签字后进行支付。故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北京路桥公司系在知道陈某某被免职的情况下,仍向其申报停窝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免除陈某某职务的决议不能对抗北京路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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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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