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体重为 55~60 kg、血红蛋白(Hb) 130~150 g/L 的供血者,400 mL 全血中 Hb 应为 52~60 g,同等体重的受血者每输注 2 单位红细胞,外周血血红蛋白至少升高 10 g/L,或提升红细胞压积(HCT)2%~3%。其中:① 输入量以全血为标准,各种红细胞制剂折算为对应原料全血量;② 儿童按 0.09 L/kg 计算;③ 90% 为检验误差。计算血红蛋自升高预期值的价值是:由 Hb 是否达到预期值来直接判断输血效果。
有研究表明,成分输注中红细胞悬液的应用约占总用血量的 44.9%,其中输注无效的发生率约为 14.1%。为了提高红细胞的有效使用率,提高输注效果,节约宝贵血液资源,根据输注效果评价合理制定用血计划尤为重要。按八省市无效输血协作组的试行标准,具体为输全血或红细胞制剂后 24 h 内,复查 Hb 值,若排除继续失血、输液稀释等情况,该值升高未达到预期值者则判断为无效输注。此外,计算血红蛋自升高预期值,还可以辅助评估检验结果。患者输血后,确认输血量,可以计算出 Hb 的理论值,并综合考虑可能影响患者输注结果的影响因素(如伴有出血)与影响 Hb 检测结果的因素(如乳糜血等)后,评估分析检验结果的合理性。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输血相关卫生行业标准规定:1)Hb > 100 g/L,可以不输悬浮红细胞;2)大于 70 g/L < Hb < 100 g/L,则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3)< 70 g/L,建议输红细胞。但以 Hb 浓度阈值作为输血。400 mL 或 200 mL 全血离心后除去血浆,加入适量红细胞添加剂后制成,所有操作在三联袋内进行。储存温度:2~6 ℃。不同红细胞添加液保存期限不同:红细胞保存液为 ACD-B、CPD 的悬浮红细胞保存期为 21 天,红细胞保存液为 CPDA-1 或 MAP 的悬浮红细胞保存期为 35 天。每袋含 200 mL 全血中全部红细胞,总量 110~120 mL,红细胞压积 0.7~0.8。含血浆 30 mL 及抗凝剂 8~10 mL,携氧能力和体内存活率等同一袋全血,但容量只有全血的一半。浓缩红细胞适用范围:同红细胞悬液。但由于浓缩红细胞临床输注困难,无红细胞保存液,现在采供血机构已较少提供。400 mL 或 200 mL 全血经离心去除血浆和白细胞,用无菌生理盐水洗涤 3~4 次,最后加 150 mL 生理盐水悬浮。白细胞去除率 > 80%,血浆去除率 > 90%,RBC 回收率 > 70%。该血制品宜在 6 h 内输注,不宜保存,未能及时输用只能在 4 ℃ 保存 12 h。过滤法:白细胞去除率可达 99%,一般可使白细胞降至 1.0x10^6~1.0x10^5 / 袋,红细胞回收率 > 90%,血小板 > 85%。储存温度:2~6 ℃。1)需要反复输血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患者;3)由于反复输血已产生白细胞或血小板抗体引起非溶血性发热反应的患者。含有新鲜血液中的全部凝血因子,一般 200 mL/袋的新鲜冰冻血浆中含有血浆蛋白为 60~80 g/L;纤维蛋白原 2~4 g/L;其他凝血因子 0.7~1.0 IU/mL。储存温度:-20 ℃ 以下。保存期限:自血液采集之日起保存 1 年,解冻后 2~6 ℃ 保存,应 24 h 内输注。新鲜冰冻血浆适用于:各种凝血因子缺乏或凝血功能障碍的患者,如血友病、肝病患者、口服抗凝剂过量出血的患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患者等。新鲜冰冻血浆保存 1 年后,由于凝血因子活性降低,可改为普通冰冻血浆。储存温度:低于 -20 ℃ 以下。保存期限:自血液采集之日起 5 年,解冻后 2~6 ℃ 保存,应 24 h 内输注。主要用于因子 V 和 VIII 以外的凝血因子缺乏患者的替代治疗。冷沉淀是新鲜冰冻血浆在 1~5 ℃ 条件下不溶解的白色沉淀物,主要含有 VIII 因子、纤维蛋白原、XIII 因子、血管性血友病因子及纤维连接蛋白等。储存温度:-20 ℃ 以下。保存期限:自血液采集之日起 1 年,解冻后 2~6 ℃ 保存,应 24 h 内输注。主要用于血友病 A、先天性或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因子 XIII 缺乏症、血管性血友病等。单采血小板 1 个治疗量所含血小板数量应 ≥ 2.5x10^11。储存温度:20~24 ℃,并且要保证连续轻缓震荡。保存期限:5 天。临床研究显示血小板减少患者在未给予血小板输注情况下其出血风险显著增加。当血小板计数在 5x10^9/L~10x10^9/L 时,患者消化道失血轻度增加;而当血小板计数 < 5x10^9/L 时,患者消化道失血显著增加。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和英国血液学标准委员会的血小板输注相关指南提出,对于骨髓功能衰竭(或受抑)的血小板减少患者均推荐在血小板计数 < 10x10^9/L 时给予血小板预防性输注。但对于同时存在有感染或合并 DIC 等因素的患者,则可采用更为宽松的血小板输注策略。2)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者的血小板输注:① 血小板计数 > 100x10^9/L,可以不输;② 血小板计数 < 50x10^9/L,应考虑输;③ 血小板计数在(50~100)x10^9/L 之间,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④ 患者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明确的血小板功能低下,输注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1] 袁君,王伟,李娜,等。红细胞无效输注判定检测技术研究新进展 [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20,22 (2):221-224.
[2] 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J]. 中国医院,2000 (6):2.
[3] 胡丽华。临床输血学检验 [J].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4] 心脏大血管外科止血材料、药物及血液制品应用专家共识。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2022,38 (09) : 513-535.
[5] 朱铁楠,血小板预防性输注策略的再探讨。中华内科杂志,2013,52 (08) : 63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