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又一例!AI作品被判定为版权作品

文摘   2024-11-20 09:00   重庆  



近日,林晨(网络名称土豆人Tudou_man)起诉使杭州高斯气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AI作品《伴心》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原告方胜诉。判决已于本月生效。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官网


 根据(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涉案AI作品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官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非是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关于AI生成图片的第一例案件。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针对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

2023年2月,原告李某绘图大模型Stabl-eDiffusion生成了古装少女的图片,并将该图在小红书等平台发布。之后,原告发现百度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在其2023年3月2日发布的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中使用了该图片,并且去除了原有的水印。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了这位百家号作者。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I生成的图片,由于原告进行了智力投入且具备“独创性”,因此,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

判决书中也有提到“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AI生成物的版权属性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就客体——作品本身符合版权作品的形态,这一点的争议并不大,关键在于人在使用人工智能过程的设置参数的“创作”过程是否属于“直接产生作品的行为”,这一问题争议更大。


同样面对人类作者使用AI生成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全球各国在相关版权争议中,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面对AI生成作品涉及到的版权纠纷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应。


美国

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来源: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官网

2023年,美国版权局就对《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申请进行了驳回。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博士利用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生成了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二维图像,随后Stephen Thaler就该图像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Stephen Thaler在向版权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写明: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是作者,图像系由AI算法自主运行生成;申请者作为AI的所有人,依据普通法上的财产转移规则与版权法上的雇佣作品规则而获得该生成图像的版权。


来源:美国版权局(U.S.Copyright Office)

在被美国版权局以“缺乏支持版权主张所必需的人类创作元素”为由拒绝登记后,Stephen Thaler又向美国哥伦比亚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发布判决,维持了国版权局的决定。


来源:美国版权局(U.S.Copyright Office)

判决中涉及AIGC版权的主要观点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对《版权法》进行解释的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都一致将版权保护限定于人类作者的创作成果。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原创作品应当由作者(author)或由作者授权完成,而版权法所称之作者仅指人类(human),非人类作者不是美国版权法的创作保护对象。


同时,基于AI生成的作品因未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在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在往期的推文中,也提到过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四次拒绝注“SURYAST”二维计算机生成艺术品这一案例和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拒绝版权注册由AI图像生成工具Midjourney创作的图片《太空歌剧院》一案。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认为Ankit Sahni使用AI工具合作完成的《SURYAST》未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缺乏“支持版权要求所需的人类作者”。在先前《太空歌剧院》案例中,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也以“其未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为由拒绝版权注册。


英国

来源:英国政府网(GOV.UK)

英国在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CDPA)中承认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对于英国版权法中的作品而言,只要一项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劳动、技能或者判断,该作品就能受到版权保护。英国在1988年制定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78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了定义,即“在没有人类作者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明确对没有人类创作者干预的计算机生成作品赋予了版权。


来源:英国政府网(GOV.UK)

同时,根据该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情况下,作者应被认为是为创作该作品做出必要安排的人,版权是被授予提供机器创作指令的人。在该法实施之前,惠特福德法官曾主持《惠特福德报告》(Whitford Report)并指出:关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正确的做法是将计算机视为一种纯粹的工具,其方式与计算尺甚至简单意义上的画笔大致相同。该报告得出最终结论,计算机程序员和为计算机提供数据的人都应该是任何由此产生的机器生成内容的作者。英国当局政府也发布了绿皮书报告(Green Paper report)作出回应。该报告认为,作为潜在的数据和编程者之外的计算机用户,通常也应该是作者。


意大利

意大利最高法院也认为版权保护的作品要能够反映出人类的原创性智力成果,就可以成为版权作品。


 2021年,意大利最高法院Chiara-Biancheri诉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RAI)数字图像作品侵权的再审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也被称为是世界范围内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回应算法软件生成图片的第一案。

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

来源: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被告音乐节舞台布景

来源: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判决中,最高法院就“独创性”的定义做出新解释,即独创性并不等同于创作的“原创性”或“绝对的新颖性”,而是强调个人和独特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要求作品的表达出处源自“作者独特灵感的原创想法”。在表达形式上,只要符合最低限度的标准,展示“可被外部世界感知的创作行为”,就能符合法律所保护的范畴。


基于此,法院认为“在图像生成过程中使用软件”,并不足以排除作品创作属性,需要“更严格地去判断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因此,法院认为涉案的作品图像并非简单地复制,而是经过了作者实质性的再加工,这足以表达作者的独特灵感和原创想法,体现作者的主观创作力。最终法院认定数字算法生成图像构成版权作品。

近年来基于大语言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改变了网络内容生产的方式。在我国,各个网络平台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AI应用,甚至大语言模型。比如字节跳动打造的聊天机器人豆包、扣子;火山引擎推出的大模型“火山方舟”;快手自研的大语言模型“快意”“可图”;阿里大文娱打造的超写实数字人等。


不承认“非人”作者是各个国家司法实践的共识,但同时也激发了有关版权制度中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的创作行为等内涵和外延的讨论。未来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同时,如何着眼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基于版权制度与技术进步的平衡对AI创作、AI作品归属问题提出更多的制度路径和方案,这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ND


编辑:刘天屹 孙凤

主编:韩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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