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新知事|第三届“当代传媒法治高峰论坛”在宁波成功举办

文摘   2024-05-24 17:45   重庆  

全文转载自“浙大宁理传媒与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数智时代的传媒法治与网络治理
第三届“当代传媒
法治高峰论坛”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回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文化法学学科建设,2024年5月18日,以“数智时代的传媒法治与网络治理”为主题的第三届“当代传媒法治高峰论坛”在浙江宁波举行。
该论坛发展至今已初具影响力。论坛第一届围绕“民法典颁布、著作权法修订对传媒业的影响”主题在西北大学顺利召开,第二届聚焦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由西安外国语大学线上承办。第三届论坛“从北入南”,由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承办,以“数智时代的传播法治与网络治理”为主题,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的重大部署作为重要指引,旨在回应数智时代新闻传播学和法学学科互融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次论坛由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提供学术指导,由《新闻记者》、《山东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之友》、《传媒观察》、《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未来传播》等多家期刊提供支持。该论坛的组委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齐鲁理工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宁波科创中心(宁波校区)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组成,各单位协同助力该论坛的筹办。
会上,来自全国高校、媒体行业和相关领域的60多位专家学者,紧紧围绕“数智时代的传媒法治与网络治理”的主题进行了“主旨演讲”、“圆桌会议”和三个分论坛共五个环节的学术交流。论坛紧扣传媒法治与网络治理双核心,就文化与法治、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文化治理、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信息治理、《民法典》与传媒文化法治五个子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对话。





01

开幕式致辞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张文祥主持该论坛的开幕式。论坛伊始,张文祥教授对来自新闻传播学、法学等学科的代表性学者和业界专家齐聚宁波,参加此次论坛致以最真诚的欢迎。张文祥教授提到在学科之间越来越强调交叉融合的背景下,传统法学孳生出“文化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新法学,新闻传播学派生的“传媒法治”“网络治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数智时代传媒法治和网络治理的使命和责任是本次论坛对时代主题的回应。

【顾理平教授致辞】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二级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顾理平教授对论坛的顺利开幕表示祝贺。与此同时,顾理平教授提出数据法治之困、算法技术之困与智能传播之困是传媒法制面临的新问题。我们应该用更具有前瞻性且敏锐的眼光,用更富有创造性的思考去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中国方案。

【肖金明教授致辞】


山东大学(威海)原副校长、山东大学二级教授肖金明在致辞中对该论坛的传承与延续给予高度评价,对学者们不断耕耘的精神表示敬意。他指出,在传媒法治和文化法治这一“双治”领域,法治理念的贯彻要与社会形态相结合并融入意识形态的引领,这是文化建设的“双核”。要以“双创”的方法,即坚持法治思维来创新性地、创造性地推进传媒法治和文化法治领域的工作。如何将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形成开放性与关联性并存的学术知识体系,这一命题离不开法治思维的融合与运用,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02 

主旨演讲:

数智时代的传媒法治和网络治理




【彭桂兵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彭桂兵主持主旨演讲环节。
我国著名传播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展江,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顾理平,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林爱珺分别作主旨演讲。


魏永征教授:

《人工智能和网络传播内容治理》

魏永征教授以“人工智能和网络传播内容治理”为题,指出当下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呈现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之重要性,并就人工智能时代下法律形态的变迁、法律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的运用以及AI应用伴随的公害、AI技术如何应用于新闻媒体、AIGC对现行法律提出的新问题等六个方面发表了深刻的见解。



展江教授:

《英烈保护:执法与司法初窥》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展江教授就自己近年来深入研究的英烈保护领域作出题为“英烈保护:执法与司法初窥”的演讲。展江教授就英烈的人格权益保护开展讨论,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英雄烈士定义的讨论,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司法案例,从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角度分析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顾理平教授:

《从封闭到开放:隐私内涵的现代性演进》

隐私权是《民法典》明文列举保护的重要人格权之一,隐私权的保护客体也不断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认知变化发生演进。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二级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顾理平就隐私的内涵作主旨演讲。从隐私概念的具象问题谈到隐私概念个人权利性这一核心问题,兼用生活化的例子与学术化的文献梳理出隐私内涵从封闭到开放的现代性演进特征。




林爱珺教授:

《万物智联的云生存逻辑》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二级教授林爱珺在题为《万物智联的云生存逻辑》的主旨演讲中,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所创造的万物智联的云生存环节为研究背景,提出了由技术打破时空壁垒与传播结构的“云关系”,作为数字肖像的“云个体”和技术调节下的“云认知”,从这三个层面总结了万物智联下的云生存逻辑,揭示未来智能技术与人类同构、共创、共生、融合为人机共生体系的必然趋势,并强调在这个体系中我们必须警惕人的异化这一论点。






03 

圆桌会议:

文化与法治:思想融合及其学理性阐释




山东大学(威海)原副校长、山东大学二级教授肖金明主持该会议。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熊文钊、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李丹林、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栏目制片人王宝卿就文化与法治的思想融合及其学理性阐释发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熊文钊教授指出文化法学与传播法学一样都是领域法,在文化强国时代背景下强调文化法学,应该对其学科的性质与范畴有所确定。结合宪法层面的探讨,厘清文化法学的性质与地位,配合立法到司法的全面贯彻尤为重要。

李丹林教授围绕“文化法意涵”主题提出自己对文化法中“文化”一词的理解。她通过法学理论、法学文本与法律调整这三个认知维度的分析来阐释文化法语境下“文化”一词的含义,指出特定的文化活动是人类进行“主观性文化内容”的外化与传播活动,不同文化区域、不同国家针对文化活动的态度会受制于自身文化内容影响,也会反映在文化法律的制定理念、原则确立和具体规则制定上,并最后强调文化法概念的运用和研究对法治建设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

刘文杰教授从三个方面谈文化法的意涵。第一,文化法是一种领域法学,文化法的法律关系紧紧围绕生活事实开展;第二,文化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集中于文化生产的内容层面,其紧紧服务于人们的精神生活;第三,文化法的研究对象与其他部门法有所重合,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法律有所交叉。随后,刘文杰教授就文化生产中如何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保障创作者自由和规范内容传播等具体问题谈文化与法治。

王宝卿制片人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就实务中遇到的文化法问题发表了见解,并提出两个思考方向。第一,我国古代文化繁盛的原因对当代文化发展带来了哪些启发,如何促进我国传统文化与世界文明的结合;第二,在文化和法律的结合上,诸如《文化产业促进法》之类的相关法律精神如何被普罗大众内化吸收,真正地实现文化法的深入人心是法律实践的终极目标。

肖金明教授在会议总结环节提到,各位嘉宾发言都聚焦于文化法治与建设如何实现中国化、科学化、时代化的命题。在传统的法学范式基础上,文化法应以制度作为依托,形成自己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其中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运用;其次,厘清文化法的意涵是学科前提,这是文化法稳固的根基所在。最后,哲理、法理、学理三理相通的文化法阐释是文化建设的前提。我们应关注法学研究的导向变化,真正把握法学的变向,在中国时代化进程中勿忘科学化的标准,这是文化法学乃至法学的使命。






04

分组论坛




一、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文化治理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王思文主持本分组论坛。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笑春、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秦赛一,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广东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讲师张明羽,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王思文,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师资博士后霍凤,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生陈官民,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邓肯、吴迪,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马陈静作研究分享及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笑春作总结点评。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环境对新闻版权的保护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媒体新闻版权的意识也因此不断增强。陈笑春教授以“中国新闻版权三十年研究综述——基于CiteSpace可视化科学知识图谱分析(1993-2022)”为题,采用客观质量与主观思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量化的方法,更为客观的呈现出我国版权三十年研究的学术的突破。从2019年至今,在新技术的加持下,新闻版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新的拓展,“新闻聚合平台”“人工智能新闻”等等都成为了新的研究热点。
姚岚秋副主任作为点评人肯定了陈笑春教授文章所蕴含的创新性与重要性,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使研究得到的结论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他从新闻媒体从业者角度对文章内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对新闻内容的可版权性作出深入的概括和梳理,得到可供参考的、可操作性的框架,深化对实务具有指导性的内容。建议在内容上加入智能新闻、机器写稿在法律方面的定性、权利归属、责任分配等。



姚岚秋副主任的演讲题目是“论播放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评彼岸天公司诉东方娱乐公司使用歌曲《大鱼》侵权案”。姚主任在演讲中以《著作权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为基础,围绕“播放”作品的具体情形、播放非集体管理组织委员会员作品是否要另付报酬、播放的法定许可范围是否延伸至播放前复制和表演行为的三个实务问题进行阐述与探究。
陈笑春教授在点评中肯定了姚岚秋主任研究的重要意义,对于版权的公共属性,是基于行业实践产生的问题,是业界和学界应该深入去交流研究和呼吁的主题。



张明羽讲师以“AI绘画的技术原理与作品定性——以Stable Diffusion为例”为题,分析Stable Diffusion绘画的基本原理、版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以及学界观点等内容,对AI绘画是否属于智力成果、AI绘画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议做出回应,认为AI绘制的图片符合作品定义且具有独创性,AI绘画中的“创作主体”应该是人类而非AI本身。最后强调了AI绘画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王思文讲师作为点评人分析了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现状,肯定了张明羽讲师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出发进行研究的思路。人工智能与AI创作法律相关层面的讨论在这两年明显增多,而对技术的认识度决定了对相关认识的深度,因此从技术角度去探究,是慢慢往下沉入到基础部分切入的研究路径。




王思文讲师围绕“公版作品在传播中的域外规制经验与中国启示”展开演讲,先将国内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实践操作和各国进行横向比较,后从历史发展脉络为基础,比较得出目前版权期限的发展趋势,分析中国在公版作品传播中面临的法律挑战。提出我国在公版作品传播中,应借鉴他国规制经验和司法实践,深化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国际视野推进具有时代性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张明羽讲师作为点评人肯定了王思文文章所蕴含的研究价值,其中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很规范,数据详实。同时也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对域外规制的研究还需要丰富和扩充。

陈笑春教授对上半场的演讲作出总点评。对于AI绘画的定性问题,陈教授将照相机的发明与AI的存在相比较,认为大众态度或许更应该开放。独创性作为非法定性的原则,难以构成通说,但是从AI作品的创作意图等前置方面去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或许可行的思路。此外,陈教授认为公版作品在现实中其实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和关注,在版权方面似乎是无解的,因为公共利益和二次创作是难以平衡的,但是它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是广泛的。



霍凤博士以“‘涌现’能力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辨析与作品版权归属”为题,在媒介技术哲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理论框架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进行分析;从独创性判定、“操作人优先”原则和“有限人格”的探索三方面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和对策,强调新闻传播学和法学之间应该存在更多的跨学科交流。
张明羽讲师作为点评人肯定了霍凤老师研究的多元性,认为其从多维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与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版权归属提出了个人建设性的意见,使争议的解决具有现实的指引。同时也针对文章中中外对比分析的案例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是认为其底层逻辑是相同的。



博士生陈官民围绕“‘文化法基本原则’论”展开演讲,主要从文化法及其基本原则的时代使命、文化法基本原则的认知分野、现阶段文化法原则的使命与选择和文化法基本原则的组成内容的四方面进行深入阐述。认为现阶段文化法存在法律层级文件较少和覆盖领域不均匀、各领域的法律性质规范效力参差、涉及产业门类多样与整体上产业政策色彩浓厚等特征,需要依托法定性、特殊性、基本方针性的基本原则予以探讨。
霍凤博士肯定了陈官民对于文化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深入程度,其对于文化法原则,从理论、政策到产业需求的梳理都非常详实与完整,并且对国内环境有详细的介绍。但同时也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包括论文的表述仍然需要打磨,比如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和法条等不能简单陈列,需要对其提炼等。



博士生邓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古籍出版发展路径”为题,围绕技术应用角度下古籍出版发展脉络、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古籍出版的优势和困境以及发展策略展开演讲。AIGC在古籍出版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其背后也存在版权主体困惑、人才培养不足、表达形式单一、数据库建设不均等问题。未来古籍出版可以尝试从人才、形式、数据库、生产、营销、法人版权主体多维度、立体化开展策略。



博士生马陈静的演讲题目是“城市文化资源IP化的媒介场景建构与传播——基于对重庆的考察”,通过探究“连续性空间”“系统性空间”与“数字性空间”三类媒介场景,分析其中的空间叙事、空间重构与空间融合,总结城市文化资源IP化场景建构和地方实践。从内容塑造、媒介连接、受众引导三面共同建构文化传承空间,科学而规范开发利用重庆文化资源,在合理保护资源的同时扩大文化传播力与影响力。



陈笑春教授作为总点评人,认为各位学者的演讲内容总体都比较扎实。但是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新闻传播学的开放性,以及如何跨学科、如何在跨学科发展的领域过程中发展、捍卫本学科需要作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人工智能时代网络信息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主持本分组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兵,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栏目制片人王宝卿,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邵成圆,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讲师李欢作研究分享及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新闻记者》主编刘鹏作总结点评。
刘文杰教授的演讲题目是“‘算法解释权’面目之揭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研究”,从民事生活和公权力做决策的两个领域对自动化决策需要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阐释了算法解释权的含义、对象、可操作性、适用领域及立法初衷。认为将算法解释权作为“实现机器治理时代的程序正义”的工具可能并不合适,算法解释不应推翻民事生活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无法替代公权力行使的程序正义原则。



徐子琪研究生代替路鹃教授发言,其演讲题目为“微信号、昵称等虚拟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处理——兼评‘首例扫码点餐案’”,总体上围绕我国首例扫码点餐侵权案件中的两个争议焦点即虚拟信息是否应认定为个人信息、扫码点餐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展开论述。认为当虚拟信息能够“关联”到特定自然人时,即使不具备“识别性”也应判定为个人信息并予以保护。在判断信息使用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原则”标准时,应结合“诚信原则”综合判断。
刘文杰教授作为点评人肯定了对于虚拟信息处理研究的重要性及文章所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思路。同时提出两个问题:随着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愈发难以区分,应该用什么原则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文章中所提及的最小必要原则、场景原则与美国场景原则中相应场景在法律中界定的不确定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研究。


李兵副教授围绕“共同隐私视角下的聊天记录截屏传播的权利冲突”展开演讲,从共同隐私的角度去切入探讨聊天记录截图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李兵指出,聊天记录截图传播是共同隐私在数字化时代的新传播形式,聊天记录截屏传播中共同隐私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知情同意原则下多方主体的公开权与隐私权冲突、知情权和共同利益的限制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否能有原则对权利行使进行归责,使法律资源利益最大化,是接下来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王宝卿制片人作为点评人对于聊天记录截屏传播的行为提出自己的观点。其认为当今我国应当更加强调对于聊天信息的保护。怎么样的人应当受到监督?公众人物应当如何界定?隐私权边界怎么设定?这些是一系列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文明程度与资产保护。在日常关乎未成年的事例当中,教育也是应当重视的另一个方面。



王宝卿制片人的演讲题目是“人工智能背景下网络谣言的传播与预防——以陈某某、袁某某网络造谣案件为例”。利用人工智能手段生成传播谣言具有生成速度快、生成内容高度仿真、谣言传播一触即发、事后难以阻却和打击的特点。有鉴于此,建立自动化的谣言检测系统、识别机制和反馈机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技术引发的问题到最后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技术来解决,向善的技术进步和监管创新可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向性出路。

李兵副教授作为点评人就王宝卿制片人提及的研究内容进一步拓展思考,将摆拍与谣言作对比分析其边界与侵权问题。摆拍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面临禁言、控号的一系列处置措施,其与谣言都属于不真实的信息,未被广泛传播的谣言是否扰乱社会秩序,其在实质上与摆拍的差别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法律依据要求我们在自媒体上发布内容的时候必须要真实、不能摆拍。一切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邵成圆讲师演讲的题目是“‘被遗忘’还是‘被记住’?——数字时代社交媒体用户的删除与记忆需求之关系探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升级、社交媒体的发展,个体记忆愈发依赖数字媒介,数字记忆是永恒的,更是脆弱的。研究发现个体对数字记忆体验充满矛盾,此失衡感来自于个体对数据所赋予的情感期待与数据脆弱性的不匹配;个人形象整饰的删除行为与集体记忆记录总产生冲突,使用者的选择则在不同场景条件下游移不定;个人对“被遗忘权”和“被记忆权”存在选择性支持,他们会因社交风险而肯定权利,也会因遗忘与记忆愿望的落空而模糊选择。

李欢讲师对邵成圆讲师的演讲予以点评,分析了被遗忘权提出的目标,提出在被遗忘权的相关研究上应当重视的冲突问题。当个体的删除行为与信息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被遗忘权与被记忆权似乎呈现出冲突的形态,这也正是今后需要更加深入探讨的问题。“记忆”要比“删除”的面临的环境要更复杂得多,需要更深入的探讨两者是否能放到同一个维度进行讨论。



李欢讲师以“复兴“康曼达”!——“无主”社交账号集体管理的历史比附”为题发表演讲。逝者账号的处置方式与参与主体存在争议,逝者隐私与近亲属利益也面临着权衡,文章将中世纪出现的委托协议的模型类比于今天我们在处理逝者账号中也可能出现的一些权力结构,考虑在利益分离基础上探索第三方组织管理机制,为建立以逝者利益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邵成圆讲师作为点评人肯定了李欢讲师研究思路的启发性与创新性,数字遗产的问题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已经不再遥远,文章中展示的内容对数字遗产的样貌予以非常清晰的呈现。数字遗产究竟包含什么内容是重要的基础问题,不仅仅是数据记忆,隐私甚至人格也是内容的组成部分,近亲管理与平台管理之外的第三条道路的探索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



刘文杰教授对以上演讲作总点评。被遗忘权和被记忆权的相关探讨实际上针对的是第三方对于个人信息或者数据的处理。无论是被遗忘权还是被记忆权,在研究权利及其关系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现实生活中个体利益诉求的存在与否问题,诉求成立后才考虑权利的形成与其中涉及的利益冲突。如今不管是从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可能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更多的强调,但是自我展示与自我信息控制权利扩张之间存在着隐性的矛盾。



刘鹏主编对演讲作品作总点评。刘鹏认为,研究应当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并通过框架建设对其予以清晰的表达。在论文中采用类型学研究需要重视样本的积累,定性研究中的访谈宜多不宜少。在类比理论解决传播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予以严肃的说理,将问题放在现代背景下,尊重历史的发展脉络,将文章的思路和内容与现实生活相结合找到所涉客体之间的区分与权利矛盾,予以更加专业、脚踏实地的研究。



三、《民法典》与传媒文化法治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黄建友主持本分组论坛。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黄建友,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王伟亮,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张晶晶,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彭桂兵,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樊勇,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啸洋,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生吕烨馨,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生方琨,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林青青作研究分享及点评。北京体育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路鹃,四川省报业协会秘书长、《新闻界》原总编辑邓树明作总结点评。



黄建友教授以“深度伪造技术的传播风险与治理框架”为题指出深度伪造技术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带来的诸如信息欺诈、传播侵权、隐私侵犯、信任缺失、利益受损等多种问题,提出构建一套集技术治理、法律规制、社会规范、市场调节于一体的治理框架设想,以实现技术创新增加人类福祉的目标。



王伟亮教授就“公正评论”还是“诚实意见”——《民法典》第1025条中舆论监督等意见表达抗辩的构造、适用、定性与展望”题目发表演讲,王教授从剖析《民法典》的1025条的四要件出发进行细致阐释,并坚持《民法典》第1025条应继续面向未来,放眼全球,自信自强,不断发展的基本理念下提出四点展望。
张晶晶教授作为点评人对王教授以深厚的民法学功底将传媒学关注的话题结合来讨论舆论监督话题予以认可。张晶晶教授认为其最可贵的地方是在传统的抗辩中提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合理意见”抗辩,这是最具有价值的地方。




邓树明秘书长路鹃教授就上半场的发言进行总点评。路鹃教授肯定了王伟亮教授坚持法释义的解释方法对《民法典》1025条进行的阐释,但就文章中与英国做法的对比部分的理论基础提出疑问。对于张晶晶教授的发言,路鹃教授提出加入代码、技术与法治兼容的想法。邓秘书长就王伟亮教授提到的”合理核实义务“对实务界的理论价值予以肯定,并向张晶晶教授文中应贯穿“中国式”背景且加强呈现数字法治和消弭鸿沟二者的联系提出合理建议。



彭桂兵教授就“比较法视野下新闻媒体与数字平台利益平衡制度构建”题目发表演讲,彭教授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赋权媒体”、“问责平台”和“强制议价”三条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并梳理出三种路径的争议焦点,最后从制度层面构筑起适宜我国本土化的国家-市场-社会多元结构。
樊勇讲师作为点评人对彭桂兵教授聚焦于传媒市场提出的真问题予以高度肯定,认为彭教授该篇文章是一篇较为成功的比较法文章,在比较之外还有自己国家的制度构建,承担了更高的论证义务。除此之外,樊老师提出在中外制度比较时可以加强域外的成本效应分析使得论证更加充分的宝贵建议。



樊勇讲师以“识别新闻公共性:新闻信息与营销信息可区分制度研究”为题,围绕新闻信息与营销信息可区分的规范基础以及《民法典》新闻舆论规范进行阐释,从案例出发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判断标准提出疑问。新闻公共性包含新闻(事业)行业为何应当存在以及如何可持续发展。智能时代新闻信息与营销信息可区分的制度可以从扩展调整主体范围、明确设计者义务、明确平台义务、激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几个方面予以发展。
彭桂兵教授作为点评人肯定了樊勇讲师将新闻信息与营销信息有效区分开以维护新闻公共性的思路合理性。同时也围绕文章内容提出进一步的思考建议,违反区分制度后的法律责任承担值得进一步思考,具体问题的落实是重中之重。



博士生王啸洋发表以“新时代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的提出背景、价值取向与发展方向”为题的演讲,从提出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发展展望三部分为依托,认为新时代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可采取以法规内容为构建标准的横向体系与以效力位阶为构建标准的纵向体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博士生吕烨馨以“文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从‘劣迹艺人’的治理问题谈起”为题,基于法治和治理的基本理论理解文化法治。从“劣迹艺人”的治理这一我国文化娱乐领域中适用文化法治理论的实践典型出发,聚焦于对“从业限制”这一行政处罚的探讨,分析“劣迹艺人”的治理现存问题,探寻文化法治理论指导下对“劣迹艺人”治理的完善路径。



博士生方琨围绕“‘构建数字法治’计算法学研究范式的法理阐释”进行演讲,通过计算法学研究范式阐释“构建数字法治”的法秩序有序性、整合模式、法治协调共生三重法理,使数字法治之构建从单一向立体转变,获得多维的法理支持。“构建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计算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理论主线,其法理可由法秩序有序性元命题、整合模式一般命题、法治协调共生具体命题构成,三者相互支持且逐一深化递进。



新技术环境尤其是算法技术迁对网络版权侵权治理领域“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硕士研究生林青青以“欧美‘避风港’规则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算法时代版权保护的启示”为题展开演讲,深入结合美国和欧盟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探究“避风港”规则在技术变迁中的适用变化以及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尝试就我国在新技术环境下如何妥当适用“避风港”规则、构建符合本土化的平台治理方案提出建议。



邓树明秘书长路鹃教授对后半场的研究分享作总点评。平台的强势使得传统媒体与平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彭桂兵教授的研究在现实问题的解惑上颇具价值。樊勇讲师的研究对常识性问题进行深度挖掘,对新闻公共性予以更加新颖性的讨论。王啸洋的研究需要在法律的系统性分析方法上予以进一步加强;吕烨馨的研究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重视结论的创新性与内容的普适性;方琨的理论研究具有闪光点,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商榷推理内容;林青青的分享研究在区分国内外的研究方式时应当更加谨慎,加强研究现状与结论之间的衔接性。






05

闭幕式



【黄建友教授主持】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黄建友主持会议闭幕式,黄教授向所有前来参会的学者与背后会议的发起者和承办者致以诚挚的谢意,用“有传承”、“有温度”和“有热度”三个关键词评价此次会议。


【彭桂兵教授致辞】


彭桂兵教授提出,数智时代下传播法的研究要从封闭走向开放,要注重学术对话,要服务于新闻传播行业。该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实现有效的学术对话和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也为学科的理论构建和提升学科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


【张文祥教授与陈笑春教授握手交接】


张文祥教授的闭幕致辞中再次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对大家为传播法学术共同体的凝聚与成长付出的心血表达敬意。会议确定,第四届“当代传媒法治高峰论坛”将由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承办。张文祥教授与下届论坛承办方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笑春教授握手交接。陈笑春教授向传播法学术共同体的各位学者发出邀约,为下一年共聚山城重庆切磋传播法学术投以热情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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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大宁理传媒与法学院

本期推送:韩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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