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实务|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能作为付款方拒绝支付款项行使抗辩权的实务分析

文摘   2024-07-17 19: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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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篇文章写作的背景是基于往年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在《产品供销合同》中约定“按本合同规定出具全额发票后,一次付清合同全款”。作为卖方代理人,我们主张开具发票并不是买卖合同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卖方已经完成货物的供应,买方应就所供应的货物支付对价。法院以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发票,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实务中,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双务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开具发票的问题,在诉讼中,付款一方常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抗辩,进而拒绝向收款方支付款项。故,本篇文章结合裁判案例、司法观点对“开具发票”是否能作为付款方拒绝支付款项行使抗辩权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以供大家参考、使用。


01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给付,在履行上存在牵连性。故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产生争议时,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因为这类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或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常见的争议便是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主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一般不成立抗辩权。

若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若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通常情况下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就开具发票而言,判断其是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进而就影响了双务合同中一方抗辩权的行使。

双务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方需开具发票

02

双方在双务合同中的结算支付条款,若是未约定付款方以收款方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或是未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进行约定,那么开具发票在性质上一般属于附随义务。

收款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与付款方的付款义务(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且该附随义务并不会对双务合同的根本目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对待给付关系,通过举例予以讲解。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支付价款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与发包人支付价款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而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与否并不影响买受人、发包人应向出卖人、承包人支付价款的主给付义务。

故而,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作为其拒绝支付款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

03

双务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方需开具发票

一般情形下,对于开具发票作为附随义务,不产生抗辩权。但若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地将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根据《民法典》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检索的案例,对于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做如下区分:

(1)合同仅约定开具发票,而未约定开票、付款先后顺序的此时,开具发票并未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付款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

(2)合同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的根据双方的合意,付款方可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此时,开具发票作为收款方先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这一情形与前言中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符,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018)黔0201民初2624号)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但查明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因为付款方的原因造成。此时,付款方以“先开具发票后付款”拒绝付款行使抗辩权,多数法院并不认可付款方的抗辩。

(4)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开具发票”的此时,开具发票作为收款方后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若收款方未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补充: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34.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第44条规定“……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十六、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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