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参与过民商事案件的庭审,你肯定会记得法官在庭审中问你“请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此刻,请不要陈述“我不懂,法官你帮我分析一下他这个证据我该怎么反驳?”之类的发言,将庭审笑话变成现实。如果你连什么是质证都不清楚的话,难免会影响庭审的进程,最终也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审理的走向。本期手把手教你打官司,带你了解民商事案件庭审如何进行有效质证。
因为经济效益不好,之前代理过的客户决定自己去打官司,这个月在微信上问我关于证据质证方面的问题。所以,案件无关大小,只要是自己的事,都得用心付出。虽然客户只问了我证据的三性是什么,但是个人觉得在没有律师代理开庭的情况下,客户自己能在庭审中对对方的证据从证据三性上发表意见,已经超过了一些当事人对证据的认知。
总的来说,个人觉得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证据在程序上的要求,在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提供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庭审查明法律事实,就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将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2.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实与否、合法与否、与案件是否有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大还是小;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常来说,对证据质证是否专业,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围绕对方提供证据,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3.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反映出案件本身的事实,让法官采信证据,进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或被告答辩。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往往并不仅限于对该证据进行质疑、辩驳本身。虽然你可以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但仅仅是对该证据本身,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自行判断而已。
质证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质证环节,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判断。让法官从内心上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或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对抗原告的证据,应该支持被告的答辩。
通过质证,让法官发现对方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让法官采纳己方的证据,并对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认定。通过各方提交的证据,厘清案件法律事实,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或被告答辩。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来说,在庭审中质证环节,能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是最基本的要求。
1.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该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包含在形式上的真实和在内容上的真实。
形式上的真实应从该证据载体上能够确定不存在伪造、删减,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原始介质进行判断。例如: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当事人拒不提供原件,也无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从形式上的真实性可以不予认可。又如,经过剪辑拼接的视听资料,因不能提供原始介质,从形式上就无法认可其真实性。
内容上的真实性应从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记录、载明案件事实,能否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质证时,对于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真实,需要结合转账凭证、是否存在砍头息等证据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2.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
当事人可以从证据主体、形式、来源等方面进行质证。
主体上的合法,多数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如果出现主体不合法,那么就会存在导致证据的整体不合法的可能。实践中常见的例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是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盖章、签字。
形式上的合法,要求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例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缺少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的签名或单位印章,则存在该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来源上的合法,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搜集、调查、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源的合法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为了取得证据,而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婚姻家事案件中,通过偷录、偷拍等行为侵犯第三人的隐私取得的出轨证据。
3.对证据关联性进行质证
证据的关联性需要当事人辨别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通常当事人需要判断该份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相应的联系,如果没有联系则一般不存在关联性。如果存在相应的联系,进而判断该份证据能否充分反映案件的待证事实。
质证意见并非存在固定格式,也并非是千篇一律,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庭审风格本身就不同,那么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怎么发表质证意见也就因人而异。
故而,总结常用的质证意见仅仅是为了给存在、需要参与庭审的普通大众及当事人参考使用,并非是为了给法律人进行专业培训使用。
实践中常见的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2)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原/被告要证明的目的;
(3)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予认可,且结合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了原告的诉请主张、被告的答辩主张;
(4)该份证据与原/被告自己提供的其他证据及事实理由的陈述存在矛盾;
(5)证人证言因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6)该份《情况说明》仅有对方自己签字,且属于其单方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明显较小,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事实的根据;
(7)对证人证言的三性不予认可,且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
(8)该单位出具的证明,因缺少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9)……
从整个案件审理来看,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不能仅仅是简单地否认对方证据的三性,而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法律规范来进行质证。如果通篇否认对方证据的三性,难免引起法官的反感,反而对庭审的进程及结果不利。综上,基于本人学识水平有限,仅从上述分析给到当事人对于庭审质证方面的相关意见。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