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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积极提供证据证实在二手车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价格、性能等有关情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销售过程中,买方有权要求二手车经营者提供该车辆的价格、变更登记事项、维修情况、保养记录等信息,以供买方作为判断该二手车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购买意愿的参考。
从“玩车研习社”在D音发布的视频来看,其在收车及销售二手车环节均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在销售该二手车时,与买方对所售二手车的保养记录、维修记录进行了沟通,并由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将该二手车的事故照片、钣金维修照片发给了买方。买方基于上述沟通内容及二手车辆本身情况,自己作出购买该二手车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欺诈条款的规定,结合目前各方发出的视频来看,暂时没有证据证明“玩车研习社”销售该二手车的过程中存在向买方故意告知二手车的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了二手车的真实情况。并由销售者的行为导致了买方对购买该二手车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二手车这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玩车研习社”与打假团队、机动车鉴定方(维权方)在沟通中,亦是基于其在缔约过程中已经向买方告知了二手车存在的事故及维修情况,主张其并不存在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暂时没有证据证明“玩车研习社”在售卖二手车过程中,存在就该二手车车辆本身维修、保养真实情况方面的欺诈。
当然,对于欺诈的理解,大众都有各自的意见,你以为的消费欺诈和法律上规定的欺诈真的是一回事吗?若因二手车买卖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是由法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及自由裁量权对欺诈进行判断、认定。
否定打假团队、机动车鉴定方以鉴定意见来倒推经营者存在欺诈
该事件中,打假团队、机动车鉴定方(维权方)是以鉴定意见书确认了该二手车为“重大事故车”作为结果。再结合“玩车研习社”与买方在二手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无火烧、无水泡、无重大事故”、“喷漆”的条款,但未告知存在“烧焊”这一事项,倒推“玩车研习社”存在消费欺诈,对于二手车“优缺点”没有向买方进行告知,进而主张“退一赔三”。
鉴定意见作为售车后接近一年之久由买方委托作出,其无法倒推二手车购买时的情形。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应从买卖双方缔约的行为过程进行判断。
“重大事故车”这一结果是基于机动车鉴定一方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判断。该事件中假如“玩车研习社”存在欺诈,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买方基于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陷入对二手车认识错误,因认识错误作出了购买二手车这一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是欺诈的结果。
故而,鉴定意见认为二手车为“重大事故车”这一结果,并非是欺诈的结果。“重大事故车”的结果仅是机动车鉴定方(维权方)的“一家之言”,是否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有待考量。
委托第三方鉴定方对二手车是否为“重大事故车”进行鉴定
显然,从舆论和社会大众的共同认知中,“玩车研习社”委托的鉴定方从鉴定的过程及得出的鉴定意见更具有说服力。
本次事件虽已落幕,但遗憾之处在于:
①打假维权团队、“玩车研习社”对于二手车买卖纠纷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自媒体将事件公之于众,判断标准来自于公众的认知及社会舆论,并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形成司法上的指导案例或是参考性案例。
②各团体标准对于“重大事故车”的判别不一致,对于后续类似纠纷案例在司法鉴定中若适用不同团体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无法统一,进而影响了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大小。
③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起草,于201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并未有“重大事故车”的判别,至今对该规范也未进行过相应的修改。虽然2021年仍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中有了“重大事故车”的判别,但从标准化级别上来看该规范为团体标准,与其他的团体标准仍同属一个级别。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