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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A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我于2024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在收到该通知第3日,我便告知A公司不再去上班,并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离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款项。后经查询相关法律,A公司并未安排我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我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裁决由支付赔偿金变为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妥当?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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