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问答】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查明系合法解除,可否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文摘   2024-07-09 19: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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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24年6月1日,A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我于2024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在收到该通知第3日,我便告知A公司不再去上班,并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离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款项。后经查询相关法律,A公司并未安排我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我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裁决由支付赔偿金变为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妥当?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予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仅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实际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亦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但该问题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仅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找的理由。虽然A公司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可以在该30天内继续提供劳动,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该30天的劳动报酬,并且劳动合同应在30天到期时才解除。劳动者在收到该通知第3日,已经同意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程序办理离职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得款项。
据此,仲裁委员会亦会考量劳动者的行为,根据上述事实,会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A公司先提出,劳动者之后同意,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话,劳动者主张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哥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相应情形,或是未按照相应情形的要求履行的,用人单位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应提高警惕,并拒绝再次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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