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问答】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N、N+1、2N应怎么理解?

文摘   2024-07-05 19: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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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N、N+1、2N应怎么理解?

A: 

N、N+1、2N通常都是实践中大家俗称的叫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N、N+1、2N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概念。
(1)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N(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N(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工作年限<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按照一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出现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判断。
(2)N+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1”代表的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的“代通知金”);“N+1”代表的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1”的计算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若用人单位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本人,则就不存在支付“+1”。
(3)2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2N”代表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2N)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N)。
(4)网络上提到的“2N+1”、“2(N+1)”等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离职谈判中支付的对价。这也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或是与劳动者协商的结果。
在司法裁判中除双方为了达成调解自行协商情况下可以采用判决中并不会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现支付“2N+1”、“2(N+1)”的情形。
【律师哥提醒】
“N”代表:经济补偿,“N+1”代表: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N”代表:赔偿金。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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