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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身体不适,回家后凌晨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遇到类似情形,到底是回家还是先去医院?
A:该问题实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视同工伤情形如何正确的理解。
为了准确地理解该项规定,防止在工伤认定中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于2016年5月20日,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作出了复函。
结合复函内容,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具体情形包括: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至于其他情形,如职工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通过检索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2019)云行申165号行政裁定书均认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
总体来看,人社部的观点与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是一致的。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切记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治疗,不要回家。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