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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阐述:
首先,需要确定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领取退休金。至于享受养老保险包括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原因。此时,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形成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再次,若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分三种情况判断:
①该人员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原因并非是因用人单位造成(如:工作时间不长,用人单位一直缴养老保险,达不到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或用人单位已经将其应负担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②该人员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原因是因用人单位造成(如:未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关系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