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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7月22日21时58分,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金江路156号附6号至附10号沿街一楼商铺招牌设施坠落,造成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受伤的事故。本次事故系由物件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应责任应由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
对广告牌进行安装的人员、广告公司应属于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外,对于损害后果发生负有责任的人。
实务中,有部分裁判案例显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也会以安装人员、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后半句规定,正确的处理应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向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进行追偿。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对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立法过程来看,并没有将其他责任人作为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而是赋予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其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裁判机关亦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分担各自的责任。
【律师哥提示】
近年来,广告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频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广告牌的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广告牌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行人路过临街商铺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尽量不在广告牌的下面行走;本次事故后,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督促商铺经营者履行安全监管义务。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