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实务| 就昆明广告牌坠落事故,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文摘   2024-07-24 12:3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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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7月22日21时58分,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金江路156号附6号至附10号沿街一楼商铺招牌设施坠落,造成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受伤的事故。本次事故系由物件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应责任应由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



01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规定,可以列出具体案由: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案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
在确定本次事故所涉民事案由时,为了准确识别当事人之间系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这一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方便法院立案、分配案件,应优先、准确适用低级的案由。
具体确定如下: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对应的第三级案由;没有第三级案由规定的,适用对应的第二级案由;没有第二级案由规定的,才能适用对应的第一级案由。
故而,本次事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应选择“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进行立案
02
出租方、承租方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相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这一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再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自己没有错过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新闻报道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消息,可知本次事故坠落的广告牌长约25米,宽约4米,由华莱士、正渝面馆、水果店、云县米线、滇丫丫冒菜共五家商铺共同使用,五家商铺出租方为同一家房东,广告牌也由该房东统一制作。
所以,五家商铺的出租方、承租方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理应共同对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广告牌负有检查、维修、保养的义务。广告牌的坠落往往也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管理、使用、维护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不作为具有直接关系。
本次事故中,广告牌坠落已经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的损害后果,这一事实本身已经表明广告牌的缺陷、瑕疵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此时,不能仅仅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出具沟通记录、检查记录等材料就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进而达到不承担责任的目的。
另外,根据上述《民法典》该条款的规定,诉讼中被侵权人提供盘龙区应急管理局的《情况通报》、公安的出警记录、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因为商铺悬挂的广告牌发生坠落造成的
从举证责任上来说,其已经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结合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自身不存在过错不能完成证明责任,那么因广告牌坠落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由广告牌所属五家商铺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共同使用广告牌的五家商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者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并未进行明确,最终应由受理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裁决。
03
其他责任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对广告牌进行安装的人员、广告公司应属于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外,对于损害后果发生负有责任的人。

实务中,有部分裁判案例显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也会以安装人员、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后半句规定,正确的处理应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向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进行追偿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对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立法过程来看,并没有将其他责任人作为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而是赋予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其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裁判机关亦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分担各自的责任


【律师哥提示】

近年来,广告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频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广告牌的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广告牌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行人路过临街商铺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尽量不在广告牌的下面行走;本次事故后,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督促商铺经营者履行安全监管义务。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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