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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产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A:实务中,劳动者往往会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不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不符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收取滞纳金,或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社会保险费具有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款的职权。
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不符产生争议的,应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社保行政管理的范畴,此类纠纷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办理、缴存,逾期不办理、不缴存的,可以进行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发生的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若涉及到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损失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五)项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律师哥提醒】
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断缴社保、缴纳工资基数不一致、缴纳险种不全的情形,这些情形会给劳动者造成不同的权益损害,劳动者维权方式不当的话,往往费时费力,维权效果不佳。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稽核,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