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求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确定也是结合了劳动者自身的各方面利益进行考量的结果。工作地点的调整也会像调岗调薪一样出现较大争议,且工作地点的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也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本篇就工作地点调整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大家做如下分享。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之需,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如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在同城范围内可进行调整”,更有甚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或是全省、跨省进行调整”,或者是“集团公司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
01.工作地点约定在全国或全省、跨省进行调整
这种宽泛的约定工作地点,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将劳动者派往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工作。这时,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确定和变更就没有预见性,实质上直接剥夺了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宽泛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形,实践中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征进行确定,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结合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来看,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已经在某一地点工作一段期间后,则该实际履行地点也就相对确定,视为双方已经确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
若用人单位在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调整到其他地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往往会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多数仲裁机构以该约定的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存在剥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悖,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故而,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实际的履行地点工作,且劳动者为在该实际履行地点工作而花费较大成本,如购房、结婚等情况,一般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作地点进行了实际确认。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按照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全国或全省或跨省进行变动为由,在无其他合法、合理、正当的理由情况下,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02.工作地点约定在同城内进行调整
实践中,工作地点在同城内进行变动的情况也较多,比如:公司注册经营住址在昆明市盘龙区,劳动者一直在盘龙区工作长达5年之久,且在盘龙区结婚、生子。后面因为公司业务转型,主要业务在昆明市呈贡区,劳动者去呈贡区上班单边开车路上需要花费近一小时。发生这种工作地点变动,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呢?
总的来说,工作地点在同城内进行变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用人单位应将在同城内就工作地点进行变动的原因充分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车补或其他福利。做到既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也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然而,因同城内进行工作地点变动产生纠纷,多数是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或是依据自主用工权单方强硬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补偿造成。
涉及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必然会导致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往返经济成本、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地增加,可能会超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地点调整的预期。
故而,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考虑到调整会对劳动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并提供往返交通补助、食宿以及上班出勤时间调整或其他替代解决方案,以此避免出现工作地点的调整存在不合理性。
03.司法实践对工作地点调整的要求
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是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可能直接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产生冲突。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但在实际的变更中仍需要对工作地点变更进行合理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要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如交通补助等合理的弥补措施。
用人单位主张是依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调整也进行了约定。这种所谓的依据协议来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并不一定都合法。
若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存在相应情形的,则用人单位这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至原工作地点或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
结合《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总结来看,上述的情形大致包括:
(1)工作地点的调整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所需。
(2)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3)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且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补偿或者不能通过替代条件来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
(4)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
(5)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6)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