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实务| 对权利人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相关问题的理解及分析

文摘   2024-07-03 19: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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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推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在立法沿革中逐步规范及完善。但实务中,对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相关问题仍存在一些错误理解,如: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判断的理解?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判断的理解?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理解?本文通过对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立法沿革的梳理,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沿革



1.《民法通则》(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现已废止)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已修改)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3.《民法总则》(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现已废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最高法审判委员修正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5.《民法典》(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综上,通过梳理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虽对诉讼时效中断作出了规定,但其对于通过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适用不一的情况。
而《诉讼时效规定》结合了《民法通则》施行期间的司法实践经验,对通过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明确提起诉讼既可以是提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是口头起诉。并且规定了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民法总则》则进一步对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之一,确定了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对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确定的上述内容,在《民法典》的制定及《诉讼时效规定》修正中,予以了沿用。

提起诉讼这一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的判断



对于通过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的判断,在《诉讼时效规定》出台前是存在争议的。因为提起诉讼这一民事行为,是需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按照2015年之前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为立案审查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才会进行登记受理。此时,权利人的起诉才算是正式开始。故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多是以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判断。
《诉讼时效规定》出台以后,最高法的一致意见认为,对于通过提起诉讼这一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为“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尤其是在人民法院自2015年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后,人民法院接收了权利人的起诉状或法院按照日期登记权利人口头起诉后,也就确认了权利人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接收起诉状的时间或登记口头起诉的时间则为“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也从该日起中断。
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法院实际受理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晚于登记案件的时间。故而,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并非是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实际时间。
实务中,“权利人提起诉讼”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同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不能将“权利人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理解为人民法院需要将权利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以此表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才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判断的依据。

提起诉讼这一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判断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认为应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作为判断。这是典型的“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时”起算的方式。

当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这一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时,将会面对一审、二审的民事诉讼程序,走完该程序是需要好几个月。权利人提起诉讼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存在持续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持续中断的情况。若此时再按照“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时”起算,并未能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也不符合立法的原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存在以持续性事由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而对于“有关程序终结”应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程序的规定进行判断。只有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完成案件的审理、法定送达方式完成裁判文书送达生效时,裁判内容才产生法律效果,诉讼程序才算得上终结。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是否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前所述,提起诉讼这一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为“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故而,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即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并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亦无法律规定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属于原告(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撤诉的结果由原告承受。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因违反法庭秩序按撤诉处理,亦或是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所有撤诉类型的前提均是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此时,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人民法院。

故而,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已经完全符合了“权利人提起诉讼”达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并不因权利人的撤诉行为而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不因人民法院是否向义务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而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对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应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权利人送达生效之日起(即有关程序终结时起)作为起算点。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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