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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推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在立法沿革中逐步规范及完善。但实务中,对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相关问题仍存在一些错误理解,如: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判断的理解?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判断的理解?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理解?本文通过对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立法沿革的梳理,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沿革
提起诉讼这一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的判断
提起诉讼这一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判断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认为应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作为判断。这是典型的“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时”起算的方式。
当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这一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时,将会面对一审、二审的民事诉讼程序,走完该程序是需要好几个月。权利人提起诉讼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存在持续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持续中断的情况。若此时再按照“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时”起算,并未能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也不符合立法的原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存在以持续性事由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而对于“有关程序终结”应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程序的规定进行判断。只有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完成案件的审理、法定送达方式完成裁判文书送达生效时,裁判内容才产生法律效果,诉讼程序才算得上终结。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是否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前所述,提起诉讼这一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时间点为“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故而,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即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并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亦无法律规定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属于原告(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撤诉的结果由原告承受。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因违反法庭秩序按撤诉处理,亦或是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所有撤诉类型的前提均是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此时,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人民法院。
故而,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已经完全符合了“权利人提起诉讼”达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并不因权利人的撤诉行为而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不因人民法院是否向义务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而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对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应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权利人送达生效之日起(即有关程序终结时起)作为起算点。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