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应对该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充分的反驳、辩解等意见,才能发挥有效的答辩。本篇民事答辩状起草规范从答辩的注意事项及要点进行总结,以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或是参加诉讼告知书。在通知或告知事项中会明确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也有部分被告并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未在上述规定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但未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被告亦可以应诉后,在庭审中进行口头答辩。
被告无论是按期提交答辩状还是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切忌不要自说自话,抓不住重点。出现与案件有关、没关的都进行阐述,这样反而导致庭审难度增加,不能尽快查清法律事实,也不能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有效的对抗。
对于答辩状应如何书写或是口头答辩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已经对答辩状的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发表意见。
如家事类、涉及人身、身份关系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本就特殊,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时,心情往往难以平复。
曾经代理过一件家事案件,被告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一句表述话语非常愤怒,直至在庭审答辩时就针对该句话语,激情地阐述了半小时的意见。后经法官耐心劝说被告平复心情后,庭审才得以正常进行。
通常来说,答辩状是针对起诉状而作出的相关意见的陈述,但是答辩状最终是向法院进行提交,被告的意见最终是需要说服法官,并不是说服原告。故而,有的被告面对原告的起诉状时,情绪波动较大可以理解,但在答辩中应尽量予以克制。
对于法官或是整个案件的庭审而言,一份好的答辩状是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产生“针锋相对”的对抗,有效地进行答辩意见,而并非只是过多的情感宣泄。
有部分原告存在故意隐瞒了约定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拿到起诉状副本后,可提供相关证据,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作为答辩意见。
对于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情形,被告亦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若存在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仲裁前置程序等相关程序性问题,被告亦可以对程序性问题发表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拿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时,除核实双方主体身份,考虑是否涉及程序性问题外,重要的是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合法、合理等进行审查及判断,最后发表形成答辩意见。
被告应对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同意该诉讼请求,还是只同意其中的一项或是几项,还是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不认可的答辩意见。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便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但是为了让法官快速对案件进行分析以及被告的答辩主张是否合理,或是被告期望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合理的怀疑。
那么,被告就需要结合证据进行发表意见,发表的意见应结合自己不认可诉讼请求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是证据上的依据。
若原告主张的诉请,已经经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而,被告可以在答辩时,直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意见,经法院审理核实的,可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一般会在起诉状中就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进行特别阐述。故而,被告在拿到起诉状副本后,应针对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相应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并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观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让法院在书面答辩状或口头答辩时,能够总结、抓住、判断案件的争议焦点。
针对原告事实与理由发表意见时,被告应结合双方现有证据以及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从妨碍原告权利主张发生的事实、权利行使阻碍的事实及权利消灭的事实予以抗辩,所发表的答辩意见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撑,通过这种方式让答辩充满“攻击力”。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中,经常会发现,原告在草拟起诉状时,会将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定。通常,这样是原告综合自己案件诉讼风险及证据等方面进行考虑的结果。被告在面对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若与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的,亦可以在答辩中发表意见。
比如: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在起诉状中多会用“受雇于被告”、“雇佣”、“工资”、“提供劳务”等文字进行特别阐述,引导法官来初步认定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被告在答辩状及口头答辩时,应就原被告双方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