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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加班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
实务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常见的有如下情形:
①以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②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③以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④以向劳动者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⑤除以向劳动者实发工资或是基础工资或是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将补贴、奖金类福利共同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就云南省内而言,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加班工资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但是,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2)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月工资确定。
(3)若劳动者工资存在打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拆分工资项目,以达到减少正常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仲裁委员会、法院可参考实际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4)劳动者最终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司法实务中,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大部分地区对于该问题会做进一步细化或是明确,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时应根据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范进行计算。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