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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情形?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如何解决?
A: 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为:①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②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基于该形式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标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根据劳动者入职、在职、离职阶段及用工形式的不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致有如下四种情形:
(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2)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法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用人单位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应付而未支付工资的约定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计薪计算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若用人单位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条款的约定存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获取报酬的权利,或是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最终导致双方对于工资条款的约定无效。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致使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条款无效,无效后应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工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相同或者近似岗位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额。
上述解决方式分别是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角度和劳动关系角度作出的规定。劳动者既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申请仲裁。
希望以上观点对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