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问答】 为配合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出具了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后果?

文摘   2024-08-12 19: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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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出具了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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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明明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但为了申领失业保险金,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一方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以此排除劳动者主动辞职这一真实原因。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表现及方便其离职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现实需求,进而配合劳动者出具了虚假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就是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而,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话,是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为配合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一旦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的,将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觉得行政处罚、信用管理措施后果并不是很严重,但《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结合《关于我省(云南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5000元为云南省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

按照《刑法》、司法解释及云南省的数额标准,骗取失业保险金构成诈骗罪的起点仅为5000元,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劳动者骗取失业保险金,极容易构成诈骗罪。

四、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此外,本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出具了虚假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最终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提起仲裁、诉讼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案件屡见不鲜。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做法得不偿失,希望用人单位对此提高警惕。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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