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了谁说的了,法律动一个字,整个图书馆的法律书都要废。
今年(此处指农历年),体会格外明显。夏天的时候,新公司法生效,并指明88条具有溯及力。然后,至7月2日起,执行这个领域,各申请执行人纷纷发起对历史股东的诉讼。起诉、立案,好多案子还没排到开庭,新的解释又出来了。88条不具溯及力。
昨天,婚姻法解释二正式与大家见面。因为解释二的颁布,在执行这个小江湖,又会朴腾起浪花朵朵。
以第三条为例。该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这段文字,对于非法律专业的看官来说,有点绕。以刚刚好同学粗浅的理解,大约是这个意思:老公欠钱,不还。但两口子还离婚。离婚的时候,做了财产分割。房子车子票子全部归老婆,所有的债务,让老公一个人扛。江湖上的剧情,一般都是这么演的,在家庭这个问题上,大约多半总是男的显示出大无畏的男子汉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在家庭这个小单元里,男人的主动当担精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撤销。要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法院在重新分割财产的时候,就会考虑家庭的各种因素,给老公分一部分财产(以供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之用)
这一个条文,人民司法发文称为规制通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这个解释至少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这个精神,是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对此作出规定之后,首次亮相。不过,这次亮相相对2011年,更为高调,影响力更广泛。十四年前那次规定,几近只是在原则上作了规定,只是在程序上进行了规定。而刚刚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是在实体法层面进行了规定。尽管在此之前,亦不泛有支持这个观点的判例,但是,实务中,我想甚至连非深度关注执行法规的法律人士,也不尽然都知道十四年前这个条文。
解释二与大家见面后,我想不少申请执行人应该会翻江倒海,申请调取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然后发起一波撤销之诉。其影响程度,虽然不及半年前公司法88条那个火热,但影响力也是不少的。只是祈祷东交民巷,不要再发文称第三条不具溯及力才好。
对于第三条,聊到这里,差不多也就说完了。为了凑够两千字(刚刚好同学小作文一般情况下的篇幅),还是再聊几句吧。
一点遗憾
按第三条之规定,债权人是以行使撤销权的路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刚刚好以为,更宜以无效的路径来实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即应当以恶意串通导致无效,来主张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1.没有采用举证倒置规则推定夫妻双方恶意。老公欠了一屁股的债,但把财产全部分割给老婆。至少,就老公而言,对于规避债权人债权,完全是恶意的。来嘛,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中国式好老公。对于老婆而言,是否恶意,不知道。但实务中,大部分也是明知的。但凡一个善良的人,欠的只要不是D债、D债(次处两个D代表的意思不同),老公基本上都会给老婆说。如果是两个D债,不好意思,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疑假离婚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因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应当推定为恶意串通,然后在证明规则上,用了举证倒置的原则,方为公平。
2.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众所周知,撤销权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我们假设这么一个案例,侯同学欠A100万元,A于2022年申请执行,经查,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1日,至法院,做笔录。A质问侯同学,你的房子呢?你向我借钱的时候,还请我到你家吃了饭的,当时你还把你的房产证给我看了的。
侯同学以专业的眼神透露出一缕高深莫测的笑,当着法官的面说,那房子不是我的了,离婚了,全部分割给我老婆了。
A问,那你分到啥子。侯同学说,我分到一屁股的债务。这一切,都被执行法官记录在案。
A气得背过气去。
昨天,A看到婚姻法解释二,今天一早就去法院起诉侯同学及其老婆(哦,是娃儿他妈),要求撤销当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立即立案,并发传票。2月3号开庭。
庭上,侯同学什么都认,但就法律适用问题,侯同学说,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不好意思,法官大人,现有执行笔录作证,A君在2022年6月1日就知道我把房子全部分割给我孩子儿他妈了。他2025年1月16日才主张,法院你不能支持他。
……
是不是有点荒谬?当最后宣判没有支持A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时候,A是不是S人的心都有了。
但这按解释二第三条的逻辑,一切合法,完全合法。
3.没有赋予申请执行人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解释二第三条,只是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分割,那就意味着,只能适用于协议离婚,最多适用于调解离婚。对于判决离婚,没说。
当然,按法理精神做推理,判断离婚与可以适用,申请执行人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是,当前,而今、眼目下,在每个法官案件量破千的情况下,法官更大程度上只是法律流水线的生产工人,不要指望每一个法官都有时间去研究法理(拼命三郎除外)。
不太谙熟法律的看官或许会问,协议离婚有假,我认了。你说判决都不公,可能吗?法官会有错吗?
不好意思,当前的民事诉讼机制,是当事人主义。原告起诉什么,被告认了,没有特别的情况,法官也就判了。
在这种机制下,如果夫妻双方以“打和牌”的形式,一个诉,另一个认,完全也可以达到把房子车子票子全部给老婆,老公把所有的债务一起扛的效果。
不要说打和牌,就是一方诉讼技巧高明些,也可以达到。要不,怎么会有律师这个行业,要不,燕冬萍的笑,又怎么能和潘金莲的药并驾齐驱?
应该有两千字了吧。差不多。
有网友问,刚刚好同学,你离开抚琴后,文字怎么越来越随便了,完全没有了点专业的精神。
刚刚好同学以为,法律,不仅是阳光白雪的法律,更是下里巴人的法律。如果码段说法律的文字,只能是法律专业人看下去,而茶馆里的茶客看了一半,就因为没兴趣放弃了,那,就是把下里巴人抛开了。这样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
在抚琴的时候,有个身份证,还不得不讲究一下法言法语。离开抚琴后,就完全散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