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期 执行依据为继续履行的双务合同,判后部分履行,法院宜驳回争议部分的执行申请

文摘   2024-12-02 22:17   四川  
高铁无聊,手机热点网络断断续续,邻座的美女扒在小茶几上装睡,不给我搭讪的机会。不得已,只好打本本,码字玩。

话说,有这么一个话题。判决(调解)确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假如为分批交付的合同吧,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乙于甲子岁乙丑月丙寅日支付货款20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未后3日内出货;(2))于甲子年丁卯月辛未日支付货款30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向乙方发货……合同约定五期履行完毕;(6)如乙方违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甲方可主张合同全部到期,并可以主张,以未履行的全部合同金额为基数,按照四倍LPR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是遵纪守法的好企业,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单位。自行履行。第一期各方如期履行。第二次,乙方告知甲方。这回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丁卯月拿出300万元,有点恼火。

甲说,那不存在嘛,但你最晚不能晚于戊辰月底前将300万足额给付。

戊辰月三十,乙给付300万元。

但甲方关键之人员有事,不能开具仓单。甲方在收款后20日方放货。

……

第三笔、第四笔,亦如此。总的履行了。但中间磕磕碰碰,总是不顺。未能严格如约履行。

第五笔,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后长达四个月,乙方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恰好一个深谙法律的人出任董事长。

甲董事长大怒,拍案而起,老子要申请执行。

律师以忠于事主的精神,对于违约金主张如下:

1.第2笔以3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第3笔……

4.第五笔……

遇到这样的强制执行申请,怎么整?那是要把执行法官整神的节奏!

谁能告诉我怎么算?悖论之处在于:判决(调解)书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写了怎么履行,但是,如果按照执行依据进行执行,那么,执行出来的结果,除了申请执行人笑傲江湖,其他人都在窃笑。因为严苛按照执行依据得出的最终结果已接近于荒唐。

如果非得要一本正经坚持要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只能说,书读多了。

曾经,在抚琴的时候,曾听到一个享受厅级待遇的领导在大会上骂,什么叫书呆子,书呆子就是正经八百的用大前提套小前提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但自己还以为自己是在依法办案的人。

大抵如斯。

如果说,不按照执行依据执行,那么,问题来了,有了判决,你都不执行,那不是判了白判?还有就是,如果不按判决执行,那按什么执行?你执行法官能创造一个新的东西出来?

确实也是。

那么,如果办呢?

刚刚好以为:不执行,驳回执行申请。驳回的理由:执行内容不明确。对应法条:98执行规定第16条,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为什么说这种情况应当是执行标的物不明确呢?

刚刚好以为:执行依据作出后,自第二期开始,双方当事人已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改变。而且,此双务合同中,亦存在双务违约的情况。比如,在第二期,乙就可以以迟延交付为由,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并以自己的违约金,向甲方主张抵销,好像也是可行的。

我们再把事情回味一下

第二期,乙迟延给付。但因为乙与甲协商过,甲方同意延期。此情况下,应视为新的和解。谁说判决作出之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就不能成达和解呢?对于甲方延迟交付的问题,构成了违约。对不?

因为乙方并未同意甲方迟延交付。

乙方在最后一期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是,乙方完全可以甲方违约金与自己的违约金相抵销,这个,没毛病吧。

好像这个逻辑是通的。

如此类推,一个审判完成了。不好意思,执行法官,你越位了。

早上上班前,你妈叫你到单位干执行的工作,怎么把审判也给干了。

学雷锋做好事的精神,不能用在法官岗位上。否则,完全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比如,同事写一篇论文,你帮他写,好像没问题。那是相互帮助。但是,同事办的一个案子,你去帮他写判决。不好意思,不行,要记得三项规定的。
当然,这只是解法之一。

小学的时候,老师教我们,解方程式,多种解题方法。

刚刚好以为,解法之二就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之前已履行了的,不管是否迟延,均不强制执行,只对最后一期强制执行。至于乙说甲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另诉。

但是,解法二有一个小BUG,就在双务合同履行顺位具有强烈关联性的情况下,评判价值就有点的衡。亦即,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粗暴的评议方式,难以衡量各当事人的过失。
例如,前述合同为汽车零部件销售合同。你得先将发动机交付给我,然后再将轮胎交付给我……最后才说备胎的事(假定汽车出厂工艺是按此顺位进行)。

各位同学,你们怎么看呢?

码字途中,邻座的湘籍妹纸醒了,她以优雅的姿势吃着草莓,就是没有理我的意思。无趣!


刚刚好执行
刚刚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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