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期 改变思想比触及利益还难(初学拒执罪解释感悟)
文摘
2024-11-21 00:19
四川
前天,即将实施的新拒执罪解释,在法律圈里已霸屏了。法律圈说,天下苦执久也,这么一个完备的司法解释实施了,执行人有希望了。晚。借着酒性学习了一下拒执罪解释。确实,即将实施的拒执罪解释有了很多改进:改进之一 第三条把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列入入罪条件。把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列入入罪条件。在此之前,《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拒执罪通知)第一条把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列入了入罪条件。到此 ,差不多算完备了。被执行人你以明显高价买进第三人财产,明显低价出售自有财产,都可以入罪。齐活!!改进之二第六条将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提前。即:由以前的判决生效后,提到一审诉讼案件受理后。期间益处不多聊,已有很多自煤体就在昨天聊了这个话题;改进之三明确了共犯。拒执罪解释第六条,第一次对拒执罪提出了共犯的概念。当然,如果从刑法的法理精神推理,确定共犯,在刑事上不难。但是,难能可贵的是,拒执罪解释第一次把共犯以文字的方式固定下来。改进之四 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要素。这个改进的亮点在于,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方式妨碍执行,构成情节严重。但,解释并没有明确“虚假诉讼”是刑事犯罪虚假诉讼罪之虚假构成标准,还是民事上的“虚假诉讼”之构成标准。对虚假诉讼罪略有研究的同学不难理解,虚假诉讼罪之构成要件,是全部事实为虚假。但于,对于民事案件之虚假诉讼,标准要宽很大。部分事实是虚假,即构成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以刚刚好同学幼儿园肆业的文化水平来理解,拒执罪解释的虚假,应为民事诉讼虚假诉讼之意,否则,没有必要专门以此条文规定。因为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标准,那么,则构成想像竞合,择一重罪处之即可。大可不必要再单列情节构成严重书之。例如,A申请执行B,B唯一财产是其别墅一幢。C是B之多年好友。C对B有债权,金额1000万,公证债权文书。C并对B一处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登记金额1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间,B偿还C800万元。因A申请执行B,B遂对C曰,要不,咋们就不说那800万元的事,可否。C欣然应允。赋强公证,载明C对B债权金额为1000万,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以此案为例,如果从虚假诉讼罪为入口,B—C应当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以拒执罪解释为入口,构成拒执罪情节严重。何也?其一,情理当然;其二,解释说的是“方式”。仅以手段论之,而不以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论之。当然,这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刚刚好同学认可,站在不同的视角,当然会有不同的结论。如果展开,可单独列一期。作为引言,就不细表。改进之五 部分不能履行亦可入罪。见第五条。在此之前,拒执罪是结果犯。准确的说,是行为犯+结果犯模式。即,被执行人行为侵犯了法院的人,是行为犯;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利益,是结果犯(见15拒执解释第二条)。但,15解释并未明确,是部分履行不能,还是全部履行不能。按刑法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理解,当时应当解释为全部。现在,新的解释说了,部分也算。遥想当年,刚刚好同学初可署名审判员的岁月。移送一拒执,石沉大海。偶,因私。聚。恰逢承办J官。谈及此案。J官说,没S人,没放火,就是民事纠纷嘛,何必……好像是懂了。当然,也没完全懂。因为,刚刚好同学确实不懂刑事。时隔多年,再遇一案件。以执行人的短缺的眼光,认为,此案拒执行,证据确凿,可以了吧。时过一月。J官回复。提讯了。被执行人说,这是他还他朋友的钱,他向朋友借款,有流水为证。按刑事兼抑性的观点,无罪。好吧,刑事,我不懂。如果我坚持,难道说,我对人民JC的认定不服?某年轻律师问意见,我从理论的视角提了些看法。时隔大半年,宣布,移了。JC也受理了。突然想起,前天霸屏的拒执罪解释。有很多职业共同体人士回应,怎么没有GA部?如果有,就更完美了。 【自我介绍】 刚刚好,本名侯钢,法律硕士,从军十年,从警二年,法官十年。现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