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期 检察官实名举报?无非是一场为了三两银子的闹腾

文摘   2024-09-01 10:07   四川  
No1 在职高级检察官实名举报法检一系列人枉法,多大的冤情?

近日,各圈里在传一个视频。一个面容姣好的女子,持身份证实名举报三级法院法官,及其上级检察官,说上述一系列人员枉法。说案子还涉及虚假公证,参战老兵虚假档案等一系列问题。并称她愿意对举报结果负责。

在职高级JC官实名举报,这……确实惊掉了哥的下巴。但是,视频中的她,并没有说明案情的缘委。开始一度怀疑是冒名举报,但是,热心的网友已查出,确实有该名检察官,而且,从以前公开的照片资料做比对,视频中的女检察官也官宣的同名检察官高度相似。

这是多大的冤情呢?

怀着诧异的心,我昨晚开始扒资料。

好在,网上是一个公开的世界,不到两个小时,差不多了解了事情的轮廓。

No2 视频的背后,无非是为了三两银子的利益

把公开的碎片资料整理,事情的经过大约是这样子的:

2019年,举报者与何X明相认,于2020年10月结婚。从公开的视频及照片看,何X明应当是曾在部队服役,自称参战老兵,1968年出生,曾是大校军官,副师职待遇。离开部队后,经商。有一个类似于农贸市场这样的产业(暂不清楚是业主,还是运营公司)。

2022年5月,举报者与何某明在民证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大概仍在一起生活。

2023年2月,何某明因病去世。何某明之子(女)在重庆某报发布公告,分配遗产。

举报者认为,她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何X明曾有过“双向情感障碍”的诊断证明,因此,按照《婚姻法》及对应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无效,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当然,撤销离婚登记的后果就是恢复到结婚有状态,以致其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大家不得而知)。

No3 举报者法律常识错误

第一,举报者将医学意义的精神病和法律意义的精神病相混同。刚刚好不知道双向情感障碍是个什么东东,但因为何某明在患病确诊以后,仍在部队担任高级干部。离开部队后,还经商,所以,我想,辜且把这种病和轻度抑郁症作类比吧。在医学上,当然是精神障碍,但是,就能够推定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这个可以确认,那么,2020年何某明与举报者的结婚登记是否也当然无效。举报者打官司的逻辑前提也就不成立了。

如果可以确定为无民,限民。那么,何某明这二年期间,经商的一切行为是不是也应当无效?赚的钱,全部退还?

实际上,法律层面的无民、限民,有是严格条件的。从程序上讲,需要有一个认定程序。从实体上讲,要达到不能正确处理一般事务的效果。一个还在经商赚钱的人,你能说他无处置能力?

2.举报者对离婚行为与其他的行为相混淆。其他一切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唯独离婚这一涉及人身权益的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不可逆转的。这是婚姻法的常识。

试想,如果因为何某明是双向情感障碍,就必需撤销2022年的离婚登记。那么,如果2022年离婚后,举报者在11月又嫁一亿万富(或与亿万富豪感情甚好,正准备结婚),假如何某明没死。那么,是不是非得逼举报者从亿万富豪处解除婚姻(恋爱)关系,回去和何某明过日子呢?

不知道举报者完全无视这两个法律常识,是举报者不懂呢,还是举报者无视呢。

如果是不懂,那其所在的检察院确实有过错,连这两个常识都不懂的人,怎么提拨到高级检察官岗位的。

如果是无视,那……好吧,我不说什么了。

No4 余音

整个事情,大略就是这样的,也该写完了。但是,最后,刚刚好同学还是再啰嗦一点。从这个案子来看,正好说明,当地法院不因举报者是高级检察官而枉法。即使你是高级检察官,但,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一样不给面子。

一般哥不聊执行以外的话题,今破例一次。

就在刚才,有认识举报者的朋友说,举报者现在马上退休了,所以,就肆无忌惮了。哈哈,正巧,刚刚好去年就辞职了,无业游民一个,也就可以更肆无忌惮的说了。

刚刚好执行
刚刚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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