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期 再审改变执行依据,是另行立案还是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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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3:28
四川
当聊的这个话题的时候,我有点发蒙。第一反映是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在过去的十年里,我是毫不犹豫的选择立执恢字案。习惯已作为本能。所以,一下子却很难说出立执恢字案件的道理,当然更不能说出立新案不如立执恢字案件好的道理。
法律及司法解释好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网查一下吧,网上的AI及部分自媒体的回答是:因为原判决已被撤销,所以,原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此种情况下,需要解除对原执行的强制措施,另重新立案执行。哈哈,法律这个行业,真是生可食,熟可食,半生半熟也可食。懂的人可以在网上说,不懂的人也可以在网上说,半罐子水也可以在网上说。试想,判决B需给付A100万元。A申请执行,执行中冻结B房屋两套(首封,房屋无抵押)。B不服原判决,提出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将金额由1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AI及部分自媒体观点居然敢把房屋解除查封?新的轮候查封轮上来怎么办?这样的AI答案,如同被判死缓可以不用入监的答案一样搞笑。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如果是A申请再审,再审改判B应当支付A150万呢?还是自己DIY查阅资料吧(此处大脑飞速运转30分钟)。理由 执行依据被撤销,应当终结执行,但是,依照《执行立案结案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之规定,立执恢字案件执行。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5]执他字第25号】……本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理由 执行依据已被撤销,原来的执行依据不复存在,申请执行人应当持再审生效文书立新的案件。对于原来执行中的查封,依照《关于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如何续封问题的答复》(载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动态》2014年第11期)的精神,自动转为再审中的首查封。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因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由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故依据原判决所采取的执行查控措施的效力并不当然消灭,而可视为自动转化为再审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但进入重审程序后,应当由审判部门依据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对原执行程序中的查控措施是否继续维持、是否需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应当解除查控措施等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部门应当做好查控措施的衔接工作,在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之后移交审判部门处理。两相比较,刚刚好同学选择了还是自己以前已适用了十年的做法,选择意见一。为了再次检验自己的观点和以前的做法,刚刚好同学将本问题及前述意见放至两个还算有影响的民间专业群,群友自愿做选择题,结果如下:支持意见一5人 某高院立案庭法官、某中院执行处处长(负责处置);C中院立案庭书工作人员;某中院执行法员额法官,加上,刚刚好同学。支持意见二2人 某法院员额法官(备注理由是有利于考核);某法院员额法官提出意见三2人 认为执行阶段控制了财产就立执恢字案件,未控制财产就立新案 支持者M中院执行员额,H院员额法官;因为假设案例是执行阶段有效控制了财产,所以,自愿参与人员以7:2多数通过。当然,发起这个问题有点晚了,参与讨论的人不多。这并不是戏谑的游戏,因为,这两个专业群,平时讨论问题都是很严肃的。再申明一点,以上法官不来自相同的法院。末了,刚刚好同学再强制一点,也是支持意见一的理由。采用意见二没有明确的官方规定做支撑,观点仅来自一个学术期刊的一篇文章。如果坚持该观点,因为被执行人异议或者轮候查封的案外人的异议,再审中保转执被推翻了,承办法官的风险有多大?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