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期 员额制度下执行律师的职能演变

文摘   2024-10-15 23:26   四川  
按惯例,上一个小视频广告。刚刚好同学开发的执行法规查询小工具,操作如下视频。


聊起这个话题,是在几天以前,和一个四高检朋友闲聊(当然,绝对不是上次在公号里提的那个四高检)。聊的话题之一,就是当前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

四高检说,当前而今眼目下,执行案件那么多,在CD城区,每个执行法官案件量都是500+,主城区已突破了1000,怎么忙得过来?

是的,确实忙不过来。

四高检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大多数执行法官,无非是扎扎实实走程序,总对总一查,点对点一查,有财产,就执行,没有财产,就一个终本裁定完事。根本谈不上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深挖及查找。

我说,是的。

其实,对于执行法官队伍而言,早已意思到了这个问题。曾经,大约是在两年前,S省M市一个执行法官面对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抱怨道:曾经,我们(执行法官)都是有抱负的人。但现在,被海量的案件压得,只能扎扎实实走程序了,根本没有精力把案件办好。并说,当一个执行法官不得不把有限的精力用于程序工作的时候,那就是他法律情怀的悲哀。

四高检调侃说,在这种环境下,和执行法官保护良好的沟通,是不是就特别重要,因为,法官可以相对用更多的精力办案子。如果是这样的话,执行法官的地位得有多高!

刚刚好同学表示不同意四高检的意见。我说,在海量的案件和各种严苛的考核压力之下,执行法官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过多的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保持高频率的沟通。对于律师而言,如果先后有五个案件在同一个法官手里(这个是绝对的小概率事件),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最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多就前三个案件可能会保持高频率的沟通。第三个以后的案件,执行法官就难以保持和你高频率的沟通了。因为他的精力是有限的,而且,现在对执行法官的考核是全方位的。执行法官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必须确保考核指标达标。为此,他就必须要把有限的精力相对均衡的用在各个案件上,而不是选择性执行。

是的,尽管总公司依照在按照“终本意见”规定的,执行法院必须对被执行人详细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是法人的,需要在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但是,司法实务中,对被执行人的调查仅仅只是停留在“调查”两个字上面,不管官方是否认可,这个调查程序,落到实处都是为调查而调查。

因为,执行实务中根本做不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实施的必要。

遥记规定刚开始实施之际,当时拟商议的落地政策是,必须由承办法官亲自进行调查。在讨论的时候,刚刚好同学算了一笔账:我每年承办案件是200件,假定平均每个案件被执行人4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刚刚好同学在繁案组,四个被执行人已属超低配置)。每年需要调查的人数为800人。800人中,假定400人在主城区,对每个人的调查时间为2小时。400人在效县(此处暂不考虑市外,省外),平均每个人的调查时间为4小时,那么,仅上门调查被执行人一项,就要300个工作日。

或有人问,刚刚好你运筹学跟体育老师学的哇,不会集中调查啊,同样方向的,一起调查,你去P县,不要光调查你的哇,把当时的在执案件都调查了啊。

是的,实务中就是这么做的。而且,各地还发明了委托当地网格员进行调查的做法。有的地方还写成了经验,刊在报上,以供各地学习之用。

但运筹学运用的结果,就演变成了为调查而调查。因为,调查的人大多不知道案件,而知道案件的法官,又没去调查。调查了甲案,又赶紧去调查乙案……于是,就调查了个寂寞。

当然,对于调查的必要性,刚刚好以前不太敢放开说。哥以为,意义不大。记得刚实施这个规定的时候,上级来调研,刚刚好的发言是,在城市化加强,人员流动性强的社会环境下,没有实质的意义。以我为例,我叫不上我楼上、楼下及同层邻居的名字,最多只知道个姓,他们的工作,收入,全然不清。甚至他是租客还是业主,都不知道。

作文没学会,倒是给李伯清学了散打,这不,扯远了。拉回来。

刚刚好以为,最高法在案件量普遍上升的情况下,推出了员额制度,更进一步的提高了承办法官的办案量。在此大环境下,必然会在律师界催生一场悄无声息的演变。

这场演变的最终结果就是:执行法官的职能,仅仅只是一个程序处置的法官。执行法官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把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然后按照即有的程序,对处置的财产进行分配。

至于这个财产从何而来,渠道不一。大体包括:(1)当事人事先保全在案的财产;(2)网络查控发现的财产;(3)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发现的财产。

不难发现,以上财产中,两类来自于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执行法官发现的,无非网络查询反馈的财产一类而言。

事实上,除了偶发的侵权类案件及一些小标的民商事案件外,对于大量的商事案件而言,通过网络查询能发现的财产,又价值几何?大家不得而知。

执行实务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发起网络查询的前一天,把存款转让给儿子,把房子转让给父母,总对总都不能发现。

尽管如此,执行法官已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了财产调查。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背景下的员额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讲,执行法官从法律的视角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确实很便捷。点点鼠标,就完成了。因为最高法已做好了强大的信息化支撑。但是,要站在一个良知的角度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真的是做不到啊。

很多行业的产生、发展、没落,都是时代的产物。网传某985大学今年建筑专业教师比学生还多,就是一个佐证。

20年前,当时代需要的时候,建筑业应运而生。

现在,当时代需的时候,建筑业谢幕离去。

法律行业,和每一个行业一样,都是时代的产物。

当前的员额机制下,对从事执行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也是赋予了从事执行律师新的机会。

以在过去十年里(确切的说,是九年零七个月)的执行体会,刚刚好同学认为,在未来的至少五至十年的时间里,从事执行的律师应具备如下基本能力:

1.根据被执人的情况,初步判断被执行人履行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能力。这个怎么判断,不好说。只好说闻案件味道。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1)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员工作、生活状况;(2)被执行人现工作状况;(3)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情况;

2.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线索的挖掘能力。根据前述信息,预判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此处可能会要借鉴一些侦察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设想被执行人可能会以何种手段将财产转移至何处,然后通过大量的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进行挖掘、分析。

3.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情况预判能力。这个主要是大宗资产案件的处置中运用得比较多,对于执行标的额为三、二百万的案件用处不太大。曾和个别律师朋友闲淡,律师说,当前,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是律师在执行中的核心竞争力。刚刚好同学持否定意见,认为其观点对,但不完整。刚刚好以为,对于小标的案件而言,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是从事执行业务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对于大宗资产案件(多见于金融案件)而言,如何处置财产,方为执行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但这种能力,偏偏为律师界所忽略。

这个话题就不展开聊了,如果聊透,那我注定今夜无眠。下周某市法官执行法官培训,给了我一个分享话题的机会。我就和他们一起分享这个话题。

4.申请执行人受偿金(份)额的预判能力。这个也很重要,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你的当事人能分得几何?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案件中,如何确保你的当事人依法受偿应得的财产。

 【个人简介】 刚刚好,本名侯钢,法律硕士,从军十年,从警二年,法官十年。现辞职。


刚刚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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