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期 到期债权执行之已决到期债权

文摘   2024-06-03 23:32   四川  
开篇之前,插播一条小广告,刚刚好同学自己开发的小软件,功能仅限于查找执行有关的法条。

投放广告是个考验人的活,我自己在自己的公号上投放小广告,老把这事给忘掉。

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往期已经聊过。本期想聊的,是到期债权执行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如何执行的情况。

假定甲依照A判决,对乙享有债权。遂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乙依照B判决,对丙享有债权。

此情况如何执行?

按照直线的思维方式,这个其实很简单。乙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丙,甲冻结该案的执行案款,不就得了吗?

是的。教科书式的动作也是这么做的。

但,世界之大,导致很多人不按教科书规定的步骤行走。演员与不按导演设计的剧本演出,如何处理?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务中出现的情况往往如下:

一、乙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丙;

二、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丙,但怠于处置丙名下的财产。

如果仅按到期债权的方式来执行,对于情况一,则标准流程为:执行法院向丙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看丙是否在15日内提出异议。如丙在15日内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则停止执行。如果丙在15日内不提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构成异议,那么,可以执行丙名下的财产。

问题来了。丙能提出什么异议?既然是生效判决都确认了。

从逻辑上来讲,这15天完全是让时光白白流失。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通知乙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在期限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到期债权。亦即,此情况下,甲所在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丙的财产。

好吧,算是有解。

但是对于情况二,怎么办呢?

即: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但是,出工不出办,怠于处置被执行人丙的财产。例如,乙案件明明对丙的某项财产是首查封。但是,拒不申请处置。这种情况肿么办?

或曰。既然是首查封,那执行法院不知道主动执行吗?

当然,如果是小标的案件,如果执行法院系冻结丙账户存款,这个说理当然正确。大标的案件中,被执行财产的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注定了没有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配合,执行法院是难以处置财产的(此处省略N多字)。

乙具有权利,出工不出力。甲浑身是劲,但使不上。

尴尬了。

法律又没明确规定。怎么办呢?

刚刚好以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A 若两个执行案件在同一法院,可以借鉴“规避执行”第12条之规定,由甲案直接处置丙的财产(以甲申请执行标的为限)。

B 若两个执行案不在同一法院。则乙申请执行丙的法院可接受甲之代位。由甲配合处置丙的财产。

其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代位权的规定。民法典既然规定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都可以代为行使权利。那么,按照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债务人在执行案件中怠于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位行使其申请执行的权利。

各位看官,您的意见呢?


刚刚好执行
刚刚好执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