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期 以执行的视角看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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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7:32
四川
开篇之前,还是以一种优雅的姿式展示一下我个人做的执行法律检索工具再过三个月,公司法就要生效实施了。尽管自己从未从事过商法实务,当然更谈不上理论研究。但是,作为曾经的法律职业者,也有学习一下公司法的必要,否则,贻笑大方。其实,不学无术的我,从来不曾触及到理论研究这个高度的哪怕是边缘。公司法对执行的影响,网上早已有诸多分析。再谈之,未免东施效颦,拾人牙慧。花了十几个晚上的时间,慢慢的读罢全文,我最为纠结的,就是当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四条出现并行的时候,实务中会怎么处理。第五十一条讲的是,公司董事会对未如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讲的是公司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诚然,如果以商法为视角,这完全是两条不同的制度,都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两者并行的时候,就会出现冲突。因为两个条文有其共同的特性,即指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于成立A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是2024年1月1日。约定每人每年出资40万元,2028年1月1日以前出资完毕。自然人甲仅于2024年1月1日缴纳出资40万元,此后再未实缴。其他自然人均如期缴纳出资。B公司长期为A公司供货,至2026年2月1日,A公司累计欠B公司货款1200万元。因多次催款,A公司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B公司将A公司诉诸法庭。生效判决确定A公司应付B公司货款1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B申请执行。A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情况下,B公司当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甲、乙、丙、丁、戊各自以8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公司当然也可要求甲另对80万元的未出资部分承担责任。或有网友问,不对,B公司的律师不会这么傻。因为刚刚好同学你说的这是九民纪要第6条的操作方式,但凡稍懂点商法的律师,都会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起诉的时候即要求甲、乙、丙、丁、戊承担责任,而不会等到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益。刚刚好以为,网友所言甚善。我不过就是举个例子而已。闲话莫扯,言归正传。这个很普通的案子,看起来是半点问题没得啊。假如前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b法院,在b法院诉讼期间,审理相当艰难,一审,二审,方进入执行,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但在这个诉讼期间,在董事长甲的安排下,以董事会名义依照第五十一条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该案在公司所在地a法院受理,因为证据确凿,三个月审理完毕,原被告均服,无上诉。遂即进入强制执行。执行中将甲存款80万元划至A公司账户。恰因A公司长期拖欠人工工资(包括董事长甲及高管乙、丙、丁、戊工资)。80万元到账,尚不足以支付工资及补缴社保。那么,此情况下,法律究竟是偏向于保护B公司的利益呢,还是保护A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再,如果A公司不仅依照第五十一条起诉甲,而且同时依照第五十四条起诉甲、乙、丙、丁、戊加速度到期。从所周知的原因,尽管B公司起诉A公司股东的案件受理在前,但是A公司起诉股东的判决肯定先行作出。当B公司起诉甲、乙、丙、丁、戊加速到期(追缴出资)的案件还在二审中,突然发现,A公司诉其股东的案件已审理完了,400万元已齐整整的支付到A公司账上,并且已全部用于支付工资,补缴社保、为高管及员工“补发”前二年拖欠的奖金了。B猛然发现,自己虽然是早起的鸟儿,但是终究不比出生就在罗马。诉了个寂寞。我突然发现,我好像比较会联想。但是,未来的实务中,大约应该一定会发生。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四条并行,突然觉得第五十四条大抵已没有了实操意义。或有网友说,刚刚好你这个保气,B不会在诉讼前对财产进行保全?哈哈,你和A 公司抢保全???B公司即使用网络查询,也玩不过A公司左后倒右手的速度。即使B公司提前保全了甲价值8888万的豪宅一套,但是,A公司在后精准控制了甲160万元现金。待B公司胜诉,不好意思,甲已履行了出资义务,请你解除查封吧。那A公司当即重新开账户,几个股东数一二三,钱到账。然后当即支付工人工资,补发往年奖金,行不?刚刚好承认,我可能是法律自媒体中最放荡不羁的一个,时常是不提前思考完整就码字。今晚拉开键盘的之前,只是隐隐的发现了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四条会撞车,但是,并没想到会冲突到哪个地步。写到这里,我突然发现,以现在我个人从文义的角度对第五十四条与第五十一条的理解,第五十四条可能是这次立法的一个巨大的bug,网传7月要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但愿能弥补这个bug。当然,这两个条文引发的话题,尚不足这个。比如,存在多个参与分配人的情况下,追缴出资(加速到期)执行到的财产,在性质上是企业法人财产,还是非企业法人财产。亦即,是按比例分配,还是按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债权人是否可以依照第五十一条使代位权,公司员工是否可以依照第五十一条行使代位权。等等。可以有很多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