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淘宝店铺账户视角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学术   2024-12-23 12:15   江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领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淘宝作为国内极具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其店铺数量与日剧增,淘宝店铺账户买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除却民事主体间真实的店铺出售转让外,部分商家因为屡次违反平台规定等各种原因,需要频繁地更换淘宝店铺账号用以维系经营,由此也诞生了收集,买卖淘宝店铺账户信息以牟利的相关产业。值得注意的是,在淘宝店铺账户交易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诸多法律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网络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亟需界定与保护。

 

一、生活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1:宋某、黄某在网络语音平台上发布任务链接,注明“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淘宝店铺账号可以获得300元报酬”,再将收集好的店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号密码、绑定的银行卡)出售给邓某。邓某再在网络上向其他买家整套出售。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在三人处电脑上提取了数千组公民信息,非法盈利万余元。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诉。
案例2:2019年3月份,宋某芳在荔城区拱辰街道承租一个工作室,在网上以每套5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信用代码、邮箱等信息,并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用于注册淘宝店铺进行出售。后宋某芳将每个淘宝店铺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出售每个淘宝店铺获利150元。2020年12月8日,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宋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宋某芳共买卖2117条支付宝信息,非法获利145250元。2022年1月17日,宋某芳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买卖淘宝店铺账户的法律问题探究


生活中因买卖淘宝店铺账户而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的案子屡见不鲜,但大家对本罪并不了解。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淘宝店铺账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众所周知,淘宝店铺账户都是由个人实名制注册,需要身份证等信息证明个人身份。同时还需注册联系电话,资金结算工具等一系列运营需求的信息。因此,淘宝店铺账户信息基本能做到和自然人身份一一对应。在此类案件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卖方往往提供一整套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支付密码、支付宝账号密码、淘宝店铺账号密码的公民个人信息,极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性和危害性,非法买卖淘宝店铺账户因而受到公安、检察院的密切关注。

3.如何理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淘宝店铺账户是否违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民事主体间以真实的运营淘宝店铺为目的的出售转让行为是得到法律支持与肯定的。而在此类被刑事追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收集、买卖淘宝店铺的真实意图往往是通过倒卖账号以牟利。《办理信息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买卖淘宝店铺账户的语境下,被告人收集、购买淘宝店铺账户的真实目的并非代运营,而是转售,向上一级收购淘宝店铺“老板”出售、提供相关账号。就淘宝店铺账户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状态而言,并得不到真实合意为运营的正常经营保护,买家行为无从约束、转售无从知晓,更无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扩散和滥用。故此行为本质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案例2,网上购买其他人已经注册好的淘宝店铺账户,再向他人出售这些店铺账户,公民个人信息始终处于违法买卖的状态。此外,特殊主体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诱导注册淘宝店铺账户再向他人出售,属于违反国家对特殊主体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有些案例中电信移动营业厅的营业员利用服务之便引导他人扫脸,提供验证码给上游买家注册淘宝店铺账户,必然是违法行为。

4.以兼职、店铺代运营协议等获得被收集者同意的方式,是否能成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办理信息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本款规定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体现,即告知同意原则,需取得被收集者同意。在法治观念播种发芽的今天,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协议、报酬等多种方式来提高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吸引他人合伙,也吸引不特定人群来注册、提供淘宝店铺账户。此种情形可抽象为在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合法收集的淘宝店铺账户,能否买卖呢?

第一,理解“合法收集”。微信、淘宝等软件提供服务本身就需要注册人注册填写相应的自然人身份信息,本质也是“信息自决权”的体现。而在使用此类程序中授权跳转其他程序免注册时,需要被收集者同意才能跳转,这是典型的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仅收集阶段,相对合法的形式如注册后转让、租赁等,需要相关的协议固定双方提供、转让淘宝店铺账户的合意,在被收集者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相对合法。相比较下利用“地推”,在商场、农村集市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以免费赠送小礼品等诱取他人提供手机号,验证码注册淘宝店铺账户,不仅难以证明被收集人同意,同时以价值低廉的小礼品换取注册也并非对价,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收集。

第二,准确界定被收集人的同意。在承认相对合法的收集前提下,正确理解被收集者同意关于本罪的正确适用。首先,同意以充分提示为前提,个人同意必须在收集者的充分提示下才能有效作出。相当的隐私条款篇幅过长,表述过于专业,用户几乎不可能充分了解。而在收集淘宝店铺账户信息过程中,收集者需充分提示提供店铺的用途及法律后果,如此个人作出的同意才是有效的。其次,同意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不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收集者必须让个人作出明确选择,而不是连带同意。被收集人注册的淘宝店铺账户授权范围需明确,转售店铺等需得到被收集者的二次授权。再次,在征得被收集者同意时必须保障其自由选择权。在被迫情况下作出的同意不属于“被收集同意”。如被收集者明确拒绝转让店铺用以销售假货,仍转售后用于销售假货的,其同意就具有瑕疵。

第三,由法益最终定夺。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是私,刑法理论界百家争鸣。张明楷在《刑法学》中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不正当收集、采集,不被不正当扩散以及不被滥用。该观点本质上也赞成了部分超个人法益属性。由于法条首句就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本罪难以绕开的集体法益属性。在具体的买卖淘宝店铺账户场景下,司法实践中法院既肯定告知同意的原则,又肯定该行为对公共法益的侵害。例如案例1的(2018)粤0783刑初21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自由权利,还包括社会管理秩序。故即使收集者与被收集者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被收集者取得相应对价,能够证明收集者取得了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扔会因侵犯了公共法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得到否定评价。

5.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情节犯,入罪需“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解释》第五条从信息用途、信息种类及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恶性即特殊主体身份等五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方便准确界定定罪量刑。但“情节严重”在“买卖淘宝店铺账户”案例中,依然具有特殊性:一是淘宝店铺账户所承载的信息类型、数量不明确。现实情况是,淘宝店铺账户不仅有身份信息,还绑定有银行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信息,为一整套的淘宝店铺账号密码、身份信息、手机号、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密码。是按套确认还是分开确认法院判决多从入罪灵活判断。二是此类案件中转售淘宝店铺账户的具体用途查证认定难度颇高。大部分买卖淘宝店铺账户的案例中,被告人仅仅是账号销售的环节之一,淘宝店铺账户层层转销,按行业默认的上游是需要大量账号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公安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少有逮捕讯问此类源头的情形,所谓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具体数额及社会危害性在个案中难以认定,一般仅由证人证言证明店铺账户的用途是卖假货,这种证明显然是缺乏证明力的。故此类案件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应从违法所得数额、主体身份、主观恶性三个方面认定。

6.在本罪中,被告人倒卖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违法所得”的刑法表述在个罪中不尽相同,在非法经营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需扣除经营活动的合理成本。由此买卖淘宝店铺账户是否需要参照而扣除购买账户的犯罪成本?笔者认为,扣除一定合理成本是鉴于相关经营活动有合法和违法活动的混同,不能作整体否定评价。而买卖淘宝店铺账户以牟利其真实目的是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即再向下游购买淘宝店铺账户是犯罪成本,应整体计算。立法上刑法第64条也无扣除生产、销售成本之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第四条规定也支持以上观点,即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直接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结语


在如今电子数据时代,普通公民对以电子形式体现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敏感,买卖淘宝店铺账户看似有着合法外衣,但往往隐藏着违法的本质目的,买卖行为一旦为上游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即使收集个人信息取得被收集者同意,也备受法律苛责。一方面当事人需要谨慎思考民事行为后果,切莫贪图快钱,看似民事领域的行为往往游走在涉刑的边缘。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该罪构成要件,便利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定罪量刑。



陈霁寒

姓名:陈霁寒,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分所副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首届“50名优秀刑辩人才培训工程”学员,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曾荣获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2020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2023年获评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称号。
专注领域:刑事风险预防、刑事合规审查、刑事辩护。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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