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违约情形下承租人经营损失如何确定

学术   2024-10-29 12:30   江苏  




出租人违约情形下

承租人经营损失如何确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中,出租人欲将房屋另作他用时,常常出现违约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房屋租赁合同会约定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但承租人往往会觉得违约金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尤其是在该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情况下,承租人的经营损失数额可能较高。然而经营损失针对的是未来,在发生诉讼时往往并未实际产生,并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本就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那么,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的经营损失如何确定呢?



案例背景


2016年,周某将110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吴某,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吴某租用该房屋后,将其用于经营网吧业务。2018年7月,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与吴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迫使吴某从该房屋搬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诉。诉讼中吴某要求周某赔偿经营损失,每月12万元,以6个月计共72万元。被告吴某抗辩称,因营业本身有风险,营业损失不一定存在,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案涉房屋用于经营网吧,显然属于商业用途,故吴某主张经营损失于法有据。吴某主张12万元/月,结合案涉网吧的经营场地大小及经营规模,该标准并不明显偏高,故法院对该标准予以支持。对于期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4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提交了其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关账目明细,证明其经营收入及利润,周某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举证,结合其承租面积等客观情况,扣除相应的房租等费用后,酌定周某赔偿吴某四个月的营业损失48万元与法不悖,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经营损失针对的是未来将会产生的损失,尽管属于预期损失,在实务中也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但法院对经营损失的支持存在一定条件。
首先,承租人作为经营者,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自身的经营情况,例如营业流水、收支账目等。
其次,营收与利润并非同一概念,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利润率是多少,法院则会根据经营场地大小、经营规模以及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综合考虑。
最后,关于经营损失计算期限的问题,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剩余租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租金差价损失。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尽管该《意见》在2020年12月31日被废止,但实务中对于经营损失的合理期限的认定仍未超出该《意见》所规定的范围,大多数案例中仍然参考了六个月上限的规定。


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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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华

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驻村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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