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发生增减,工程价款能否调整?

学术   社会   2024-12-09 12:15   江苏  


引言


固定总价合同,亦常被称作“包死价合同”、“一口价合同”或“包干价合同”,在通常理解下,这一合同类型意味着合同价格一旦确定便不可再行调整。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进程中,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当事人另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核增核减等情况,若坚持不调整价格,则可能导致公平性受到质疑。那么,面对固定总价合同,其结算环节能否灵活调整价格以应对工程量变更,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固定总价概念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历史由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已失效)第七条规定,将工程价格分成3类:

(1)固定价格,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实施期间不应价格变化而调整;

(2)可调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成本,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酬金,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将工程价款分成3类: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第十三条规定,将合同价款分成3类:单价方式、总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款将合同价格形式分成3类: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现状情况

根据住建部在不同时期对合同价格形式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价格形式分类及表述也做了一定的调整。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的表述中,“固定总价合同”被调整成了“总价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考虑到建筑行业中普遍使用的术语,本文将继续使用“固定总价”这一表述。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固定总价的结算规则


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价款不调整(参见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工程量发生增减的价款依约依法进行调整,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结算。

(一)有约从约

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和诚信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均应遵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分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方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参见案例:(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367号,该案中法院认为,《分包合同》第6.7条约定,所有因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必须得到工程指令加以确认,否则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本案13张《工程变更(增加)量签证单》及1张《现场签证单》所涉工程既无业主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又无业主公司审核签署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施工行为无论是否真实发生,均不能引起费用调整。

参见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该案中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暂定价为7800万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过程中,北京蓝图公司以签订合同时设备选型、工艺技术深度等不明朗发函发包人,并制作实际工程量报告书交发包人。但法院认为,北京蓝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业主变更报价资料,北京蓝图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工程价款已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依法认定本案工程价款为7800万元。
(二)总价合同在签约时可能存在有量无图、有图无量、有图有量三种情况,在总价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1.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参见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0号,该案中法院认为,EPC项目中,设计、采购和施工是承包方统一策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全过程控制,业主介入实施的程度较低,总承包商运用其管理经验对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零星设备和材料进行适当调整,是EPC项目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边改进的常见现象。对于本案请求的这些项目增加费用,新煤化工没有提供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商务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不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变。案涉设备及材料增加后,项目没有明显超越原合同约定的功能。故新煤化工主张的增加项目属于合同外工程项目不予支持。

2.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参见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施工合同签订时仅有一份简略的施工图可资参考,具体的施工范围以及工程量等与工程价款的厘定有密切关系的基本事实并未确定,即便韶关二建公司是专业建设施工单位,对于案涉大型基础建设的工程量和造价也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而施工过程中建筑主材发生异常涨价、涨幅高达一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陆续提交的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施工量来重新议定工程承包总价格、变更原有固定价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有相应事实依据且合乎常理。

(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发生变化,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需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193页):“将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发生变化分成合同内增减和合同外的工程量增加2种情况。所谓合同内工程量,就是施工合同对应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内包含的工程量;合同外工程量,就是超出合同项目范围的工程量。”

第1种,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法院应当审查该增减部分是否属于计价规则的可调整范围,对此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建设工程子项目施工的工艺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一般不予调整价款,但如果是因设计变更、增加或着取消某子项目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则根据增减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报价在总价中予以调整,如无此对应报价,则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

第2种,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加。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超出了固定总价的范畴,所以应当另行计算。关于如何计算,可以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应参照其他相似工程部分价款结算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着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借款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

1.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变更结算价款
参见案例:(2022)赣民再74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确实进行了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实际施工量148根少于原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施工量176根,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价,且未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的情况进行约定,由于施工现场地势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和设计发生变更,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量的变化均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采用“按比例折算 ”的方式,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了应付的工程价款。
2.合同外工程量增加变更结算价款

参见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该案中法院认为,如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规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由于市场、人工等波动因素的影响,工程成本处于变动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承包人未明确同意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不宜仅以施工方继续施工为由推定当事人具有继续按照合同价格结算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法院结合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均有过错,酌定对差异造价数额673.4万元的80%予以调整。

(四)设计变更中,发包方如果不能证明减量经过承包人同意或者承包人不能证明增量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总价合同的金额不一定能够调整

1.未经过承包人同意减少工程量,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参见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该案中,新千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中建公司发送了关于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中建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法院认为,中建公司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给中建公司造成的损失,按约定应由新千公司承担,故确认中建公司已完成合同固定价2100万元范围内的全部项目,且不准许新千公司就合同内减项进行鉴定的申请。

2.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增加工程量,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参见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719号,该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中寰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设计图纸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依法应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但除了工程联系单确定增加工程价款145000元外,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其他增加工程达成一致。中寰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既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符,又缺乏证据支持。

(五)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工程量增加,总价合同能否增加工程价款要根据案情具体判断

1.工程量清单漏项概念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能包含施工图纸中的部分施工内容,漏掉了应当列明工程量的施工清单,或者施工人报价过程中,未能发现或者及时提出施工图纸中所漏掉的工程量,致报价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少于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量,造成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漏项的主要原因

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投标人未审核出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的差别;投标人为追求低价中标,故意漠视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风险等。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工程量增加,对应的工程款是否要进行增加,主要看造成清单漏项的责任方

发包人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施工人予以实际施工的应予以增补,没有实际施工的不予扣减;施工人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施工人予以实际施工的不应予以增补;双方具有过错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1)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参见案例:(2021)苏06民终3325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楼梯栏杆、灭火器在施工图中有所体现,但众成公司(发包人)向晟岳公司(施工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包含楼梯栏杆、灭火器,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由众成公司承担,楼梯栏杆、灭火器不在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范围内,将该部分的相应工程价款在案涉工程的固定总价部分予以扣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参见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施工设计图设计有桥台填筑30cm厚砂砾石透水层,投标时已向投标人提供了设计图,此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也可认为系投标单位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考虑报价,在业主不同意做变更处理的情况下,川越公司要求直接计量缺乏依据。

(3)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参见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该案中,鉴定结果,银泰公司提供的招标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已完成部分差额为35885509.09元。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有根据招标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复核的义务,在招标前未就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但银泰公司在招标工程中没有发放工程图纸,银泰公司实际发放图纸后,东欣公司、金义祥未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差异进行核对。法院依公平原则,酌定银泰公司按已完工部分差额35885509.09元中的80%支付工程款。

四、律师建议


现阶段,处于卖方市场状态下的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审视招投标到竣工结算的整个承接工程流程,我们可以发现,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条款通常难以进行调整。在施工期间,双方的合作往往呈现出一种和谐的状态。发包方通常要求承包方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工期完成工程,承包方也愿意遵循发包方的指示进行工程变更,以此期望发包方能够按约支付进度款。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经常会出现对工程量的增减以及计价依据的争议,这常常导致结算书迟迟难以签署,甚至可能引起诉讼。

鉴于此,律师对发包人及承包人分别作出如下建议。

对于发包人来说,应当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及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情形,并就承包人提交的超出清单或概算的部分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的范围进行协商。在必要时,可以征询造价公司的专业意见,避免在确认工程量时疏忽大意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承包人而言,首要任务是了解合同中的风险点;其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施工指令变更或计价规则变更时,应立即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从而减少结算时损失的发生。



蔡亚梅

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民企精准法律服务团合同法组成员,常纺人文学院大学生就创业指导法律导师,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小学校外志愿法治辅导员,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案细致、专注、用心,颇受当事人好评。现任遥观镇勤新村、礼嘉镇何墅村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二十余家,为企业解决日常法律争议。
专注领域:劳动纠纷、建工领域纠纷、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供稿:蔡亚梅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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