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标注商品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学术   社会   2024-11-27 18:31   江苏  

引言


在市场经营中,特定的商品产地也会成为商品的竞争优势,比如“阳澄湖大闸蟹”、“阳山水蜜桃”等。特定产地本身的自然因素,以及附加在当地的人文价值,都将使这一商品成为消费者优先考虑的对象。这种竞争优势直接源于商品的特定产地,因此,法律赋予了相关经营者对产品产地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市场和市场机会,会选择在所标注的商品产地上“下工夫”,殊不知,商品产地标注不当,就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商品产地标注的法律规定


商品产地的标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品品质的关键因素。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认证标志标志禁止伪造、冒用,产品产地禁止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禁止伪造、冒用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及获得的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不真实信息,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欺骗、误导有关社会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商业宣传。
通过广告等方式仿冒产地、伪造产地等非正当手段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不当标注商品产地的具体形式

(一)在宣传语中仿冒产地

广告是推广、宣传商品的重要手段,一段优秀的广告词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为此,经营者会通过在广告词中强调特定产地的方式来加强这种吸引力,不仅包括在广告中强调特定产地,也包括在商品包装、装潢的宣传语中突出特定产地的展示。

什么是特定产地?笔者在这里所说的特定产地,是指由于产地本身的自然因素,以及当地可能附加的人文价值,使某种商品产生更高声誉的产地。

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产地与其强调的特定产地明明不相同,却在广告以及商品包装、装潢等宣传用语中强调特定产地,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仿冒产地。

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丹麦皇室御用”曲奇之争1就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为曲奇产品的丹麦皇室供应商,原告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获得丹麦皇室许可,允许其使用皇室御用认证进行产品及市场推广。而被告作为一家同样售卖曲奇的公司,在商品宣传中使用“皇家”、“御制配方”、“皇室御制”等宣传用语,还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将生产地为印尼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标注为丹麦。相关公众在接触上述广告宣传时通常会误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产地丹麦与丹麦皇室联系在一起,当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将特定产地作为关键词引流

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经营者一般会在购物平台上注册自己的网店,将商品链接上架,并对商品内容进行描述和展示,以便消费者选购。而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上一般是如何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呢?比如李某想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一些大闸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李某得知阳澄湖大闸蟹非常出名,于是在搜索框中输入阳澄湖大闸蟹进行搜索,购物平台根据李某输入的关键词提供了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商品链接给李某供其挑选。

基于此,一些想钻空子的经营者发现,商品链接中只要有阳澄湖这几个字,不管是否连续,也不管其文义是否一致,即使是载明非阳澄湖,也能得到购物平台的推介。那么,这种方式就是将特定产地作为关键词进行引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非+地理标志商标”网售引流案2就是典型的将特定产地作为关键词进行引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中,原告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系第329788X号商标“沾化冬枣”的被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的标题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虽然载明“非沾化冬枣”,但在以“沾化冬枣”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被上诉人经营的涉案商品,从而实现通过关键词引流的效果,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沾化冬枣”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故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通过设立连接点伪造商品产地

原《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中对商品产地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终制作地、加工地以及组装地才可以认定产地。如果一个经营者在某一商品的特定产地注册公司,在当地采购原料生产商品,并将产地标注为特定产地,当然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该案一审认定怡清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怡清源公司上诉成功,后古洞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该案中,古洞春公司继受了桃源茶种站享有的“桃源大叶”茶树的品种发现权,古洞春公司发现怡清源公司不具有“桃源大叶”茶的品种发现权,也没有通过协议取得“桃源大叶”品种的使用权,却标注产地为桃源县,认为怡清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中,怡清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在桃源境内建有茶叶生产加工基地和收购“桃源大叶”茶叶原料的大量证据,用于证明其并未伪造商品产地,法院认可怡清源公司上诉成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逆向思考,若一经营者在某种商品的特定产地注册一家公司,在其他地区收购商品后由该家公司进行销售,在商品产地处标明特定产地,这种通过设立连接点伪造商品产地的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经营者的该种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利用特定产地增加商品的竞争优势,将并非该特定产地出产的商品标注为该特定产地出产,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明显引人误解,同时也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竞争性损害,当然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进一步思考,如果是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委托加工现已十分流行。什么是委托加工?一般认为是指一方经营者委托另一方经营者生产加工产品,并由委托的经营者对产品进行包售的一种经营模式。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产品标识如何标注的问题。除部分直接涉及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有特殊规定外,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若受托方仅负责生产加工,可以在产品上仅标注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该种情况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加工商受委托加工的产品并非属于特定产地决定产品特有质量的特殊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是标注委托方所在地还是受托方所在地并不会影响到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那么认定其伪造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如果加工商受委托加工的产品属于特定产地决定产品特有质量的特殊产品,实际构成以“委托加工合同”的形式掩盖故意“伪造产地”、“引人误解”,那么就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责任承担

不论经营者是在宣传语中仿冒产地、将特定产地作为关键词引流还是通过设立连接点伪造商品产地等,这些不当标注商品产地的方式实际都是为了利用某种商品的特定产地,为自己的商品附加上这种因产地本身的自然因素以及可能附加的当地的人文价值所带来的更高的声誉。

一方面,对于同样生产销售特定产地的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来说,这种不真实的、虚假的利用特定产地进行宣传的方式,显然会抢占市场份额和市场机会;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来说,正是由于一些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实宣传,造成了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综合考量认定。据此,上述几种不当标注商品产地的行为实际都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外,经营者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还将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经营者在广告中虚构商品产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还将受到《广告法》的约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等。




四、结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当标注商品产地,攀附特定产地商品的声誉,这种“钻空子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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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佳律师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西湖街道仕尚村委法律顾问、香溢澜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员。2022年与吴鼎律师撰写的《江苏著作权保护效果的实证分析》获评“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并入选《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论文(案例)选集》。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近两年办理一百余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时间戳证据采集、电子证据固定、侵权线索检索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实务经验。同时参加多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理论基础。

专注领域:劳动争议、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




供稿:曹文佳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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