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以定性视角为切入的无罪辩护

学术   2024-12-29 12:15   江苏  

基本案情



J某系某数码电子产品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自2022年起担任该分公司下某门店店长,负责该门店的经营管理。2023年底,因J某提出离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门店进行账目清查、仓库盘点,发现门店存在亏空,多项数据与公司账面反映不一致。因此,公司与J某就离职问题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未果,因公司查看门店监控发现J某存在销售产品收取现金未入账的情形,故以J某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J某采取强制措施。



金额虽小但争议颇大



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到,案发前J某因离职审查与所在公司发生矛盾,起初对账时,公司认为J某任店长期间,该门店账目与库存数据、公司系统显示相差七万余元,要求J某弥补该亏空。J某按要求支付该亏损费用后,公司又称亏空数额不准确,又要求J某再支付十万元左右才能平账。而J某认为其承担了七万元已是极限,公司属于漫天要价无中生有。双方各执一词,J某又碍于不愿承认收取现金又刷信用卡归还的事实,导致双方协商未果,并最终共同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介入后,公司通过查看门店监控,发现J某存在收取现金未入账的行为,因此认为J某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的情形,门店亏空均系J某中饱私囊所致。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提交监控,在客观证据面前,公安机关立刻对J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展开进一步侦查。




确有其事,但未有其实



通过向J某了解情况得知,其在担任店长期间,确实有过多次销售商品,收取顾客现金而未入账的情形。其平时消费较高,经常入不敷出,为缓解资金压力,故而对门店现金动起了歪脑筋。实际操作过程中,J某通常是将现金放在自己身上使用,到月底门店结账时,利用信用卡一次性将自己前期收到的货款刷至公司账户。由于公司收到信用卡支付的款项,无法识别为哪家门店,哪一天哪一个产品的销售,故始终没有发现J某所在门店有何异常。而J某在门店所做的账目均正常,并在每月底提交公司。而直至案发,J某大约还侵占现金货款六七万元,故其在离职审查公司第一次提出弥补亏空七万元时并没有否认,而是十分爽快的答应并支付了。但随后公司进一步对账、盘库发现亏空远远超过七万元,再次要求J某弥补时,其自然坚决拒绝。后经进一步了解,之所以门店会与公司数据有差异,其核心在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部分产品数量与系统不一致系经营过程中店员未尽职履行系统操作的工作义务所致,甚至存在部分店员采取产品销售出库未记录或退货入库不记录的方式侵占,这就导致了整个门店库存实际数据与系统不一致。而公司在审查发现上述亏空后,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认为应由J某一概负责。而J某自觉冤枉,因此与公司争执不下却不想遭遇牢狱之灾。



定性辩护争取无罪结果



本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但反观J某的行为,其虽然收取销售款现金未上交,但事后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将款项归还给公司。J某对公司的销售款无永久占用的故意,属于临时性占有,将其行为定性为挪用资金更为妥当。而结合《刑法》规定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承办律师提出了J某行为性质应是挪用而非侵占,另一方面就挪用罪名下侦查取证的方向也做出了重点分析,即公安机关应当具体查实J某何时在门店出售了价值几何的产品,并将收取的现金据为己有而未按照规章制度上交公司。同时,还要查实J某刷信用卡返还了多少货款,需将账目一一对应,判断归还资金有无超过三个月。在此逻辑下,由于案发前,J某与公司离职审查时已归还7万元,其实际挪用超过三个月的资金金额微乎其微,完全达不到法律规定的3万元立案标准。
通过上述定性辩护,公安机关一方面积极组织J某与公司进行详细对账,另一方面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且J某案发前已退还大部分,故组织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化解矛盾。最终,通过对账发现门店部分亏空确实与J某挪用销售款无关,双方就之前的分歧达成了一致,进行了和解。后针对该案,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做犯罪处理,作出撤案决定。J某虽被刑事拘留二十余日,但最终还是迎来了无罪的处理结果。



陈霁寒

姓名:陈霁寒,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分所副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首届“50名优秀刑辩人才培训工程”学员,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曾荣获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2020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2023年获评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称号。
专注领域:刑事风险预防、刑事合规审查、刑事辩护。



供稿:陈霁寒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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