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分享|人事岗位员工称未签劳动合同,法院怎么判?

学术   2024-12-30 12:15   江苏  


2022年张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行政人事岗,岗位职责中包含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至2023年1月,张某应A公司要求调动到B公司工作,岗位职责不变。B公司规模不大,张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仅有张某一名行政人事岗位工作人员。2023年10月,张某向B公司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请求是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B公司认为,张某自身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关于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张某最清楚。到底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后张某离职时拿走了,除了张某以外谁也不知道真实情况。B公司认为,张某要么是工作存在重大过失,未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要么是不诚信,将自己的劳动合同拿走了。经过进一步沟通,我们发现对于B公司所述的张某的工作职责,B公司却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或者直接证据能加以证明。
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如果是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二倍工资的规定似乎并未区分劳动者是否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也不排除行政人事岗位的工作人员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那么实务中的观点是什么样的?
事实上,对于人事岗位的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持二倍工资,全国各地确实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广东惠州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该观点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人事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该规定同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要求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该岗位的职责内容。检索案例发现,在相关案例中法院认为,行政人事岗的普通文员,并不具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故公司若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系某员工的工作职责,应当由公司完成举证。
在经过上述分析后,律师将重点工作放在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上。尽管B公司没有岗位说明书,也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载明张某的岗位职责,但通过张某在B公司电脑留存的工作记录,张某在其他员工入职离职过程中所做的审批、管理工作,以及张某向公司领导通过微信汇报工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的工作职责包含了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入职相关事宜的办理等内容。
最终本案在开庭的过程中,律师的抗辩对张某形成了触动,也促成了B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放弃了与二倍工资相关的仲裁请求。



沈平华

姓名: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驻村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供稿:沈平华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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