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不享受拆迁政策承诺书,政府能盖章吗?

学术   2024-12-03 18:30   江苏  




违法建设不享受拆迁政策承诺书,政府能盖章吗?






近日笔者在参加律协环资委组织的业务活动时,一位同行提出了问题:企业与属地政府就违法建设签订不享受拆迁政策承诺书,该承诺书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该企业是否可以以镇政府盖章主张信赖利益的适用?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在此类承诺书盖章不构成行政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612号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政府、向文生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对行政允诺做如下定义: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行政职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所作出的待条件成就时履行相关义务的信守性承诺。行政允诺是单方行政行为,允诺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不特定主体,只要符合行政允诺的实质性要件,特定主体亦能成立行政允诺行为。虽然行政主体可以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作出允诺,但行政允诺的事项必须符合允诺者的职权范围,行政允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作出无原则、无界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允诺。

结合上述定义及承诺书内容,此类承诺书不构成行政允诺,理由如下:首先,该承诺书系企业单方面向镇政府作出,内容系企业单方面决定违法建设不享受拆迁政策的承诺,而非镇政府依职权作出;其次,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在镇政府履职范围内,则应当对涉事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仅仅让涉事企业作出此类承诺,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再次,明确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都不能参照合法建筑物享受补偿。

二、企业不能凭此主张信赖利益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主体进行具有一定授益性或可预见性的行为之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产生了正当合理的信赖,行政主体在变更相应的法律状态时应对这种信赖加以保护,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前提是构成信赖利益,镇政府对于此类承诺书进行盖章的行为不构成信赖利益,理由如下:首先,企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并未取得镇政府的授权或者默认;其次,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主观存在恶意,其明知自己的建设行为违法。若此种行为构成信赖利益,岂不是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利。基于此,镇政府的盖章行为不构成信赖利益,企业不能享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三、镇政府应当注意盖章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理,一般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自行发现违法建设后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违法建设,依职权进行查处,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相对人不履行上述决定,镇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镇政府自收到该此类承诺书时应当知晓企业涉及到违法建设,镇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若涉及到违法建设,则应当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对于违法建设此类违法行为,建设行为一般在房屋建成后结束,但违法状态一直处于继续状态中。镇政府在不享受拆迁政策承诺书加盖公章,等同于知晓了企业可能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但未予以审查,一旦超过两年的处罚时效,则丧失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因此,有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强制执行。

综上,镇政府在违法建设不享受拆迁政策承诺书上盖章的行为,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不履行查处责任既损害公共利益,也损害基层政府的公信力。


END


供稿:吴文裕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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