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工作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吗?

学术   2025-01-03 18:31   江苏  

劳动关系是最为常见的直接用工关系,然而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甚至某些情况下难以进行区分。二者都是劳动者为雇主或者接受劳务方完成工作任务,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进而完成任务,也都以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那么既然有相似的点,就必然有不同,对于劳动者保护更全面的劳动关系而言,需要具备哪些特征?它又是如何与非劳动关系进行区分的呢?笔者结合办理的一则“否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对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作一期分享。


案情简介


贾某在工作时受伤,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贾某自称于 2023 年9月29 日进入A厂工作,从事电焊工作,A厂未给贾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也未签订合同,工资是由A厂经营者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2023 年11月12日在外派单位与同事干活时,不小心被掉落的槽钢砸伤右足,治疗过程中A厂经营者支付了全部药费。
经调查,A厂经营者与贾某认识多年,此前贾某也曾为A厂干过焊接的活,做一天计一天工钱。贾某除了为A厂干活以外,还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活,有时还跟着不同的小工头干,常年以这种零散的活谋生。A厂认为,双方从未提出过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贾某只是在A厂业务繁忙时临时性帮工而已,不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A厂与贾某之间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贾某平日跟着不同的老板干活,属于打零工的劳务工作人员,经常临时性提供劳务,收入来源并不固定,收入多少也需按照干活的天数计算。贾某本次为A厂提供劳务,是因为A厂的经营者因业务需要临时找其帮忙。正因如此,A厂对贾某也没有任何考勤、考核要求,没有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不具备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性。

其次,案例中A厂仅是在本次项目人手不够时,找贾某等劳务人员临时提供劳务,工作任务是临时性的,A厂与贾某双方均未表示过要建立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报酬的支付也是按日计算,做一天算一天。在案涉工作结束后,双方结清报酬,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短暂的、临时的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关系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除了上述两点以外,从本案中贾某与A厂建立联系的过程看,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贾某与A厂经营者仅有关于零散活具体内容的联系,并未与A厂有过任何基于建立劳动关系而发生的联系,更符合个人之间建立雇佣、提供劳务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个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就强行将从未表达过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也未有过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

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最主要特征就是:

(1)劳动关系强调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出了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性。劳动者除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管理,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相比照,在非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必然体现为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通俗的说可以认为是“事了账清”,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特征。

(3)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法律建议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明确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确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入职登记,履行必要的入职培训,缴纳社保,按照约定发放工资等义务。如果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应当就合作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防出现纠纷时,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境。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沈平华

姓名: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滆湖社区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供稿:沈平华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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