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学术   社会   2024-12-27 12:15   江苏  




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和被告赵某于201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12日经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自2012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赵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共计69711元。自2012年12月起至2019年9月,原告关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20833.4元。以上款项在离婚案件中未予以分割。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名下的社会保险,其中包含赵某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本案中,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平均分割。

律师简评


养老保险金,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除了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外,它还具有保险的性质。既然有保险的属性,就需要先缴纳保费并且需要到达一定条件才能取得保险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与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基数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是从其个人工资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的,因此,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分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费通常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基本养老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实践中,往往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纪,也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一般会对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现有的已经缴纳的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那么,养老金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养老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只有两种:其一是实际取得,相当于已经获得的收入,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根据该条款的解释,一方在离婚后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另一方并无权主张分割基本养老金。但我们发现有些法院对于离婚后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可能判令分割。比如,只有一方有养老金,另一方离婚后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

所以,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裁判。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朱琴芳

朱琴芳,中共党员,分所党支部书记,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武进区律师行业妇联执委,武进国家高新区北区香溢澜桥社区妇联副主席。200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热心于公益法律服务,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17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2017年江苏省十大好案例;2021年被聘为武进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2022年8月被聘为武进区“梧桐同心·涉台法律服务中心”特邀律师,荣获2021年度“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巩固提升工程”一等奖,2022年评为江苏省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承办的案件被评为2023年度“常州市优秀婚姻家事案例“;2023年12月在“中国梦·劳动美——凝心铸魂跟党走 团结奋斗新征程”全国职工宣讲比赛中获得“云宣讲”达人。
专注领域: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的处理。

供稿:朱琴芳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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