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下)

学术   2024-11-13 18:30   江苏  



优秀论文|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下)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商标权领域广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之一,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依据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和商标权保护的效果,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四种计算赔偿标准中法定赔偿的争议最大。法定赔偿是美国法律制度首创,美国创设法定赔偿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同时兼顾惩罚、威慑侵权的作用。我国引入法定赔偿并设在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之后,是考虑在上述三种计算赔偿标准无法适用时予以补充,但实务中商标侵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远远超出其他赔偿标准的适用。

这一现象带来至少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用于补充且排序最后的赔偿标准成为实践中主要的赔偿认定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二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商标权法定赔偿的上限不断提高至500万,是否带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对此本文就围绕上述两个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


注:本论文由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吴鼎律师撰写,将分上、下两篇推送,本文为下篇,主要内容为: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实证分析、对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思考和建议。




三、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实证分析



(一)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要素收集

由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裁判案例,在诸多案例中法院根据不同案件各自的特点对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具体的表述,这些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和考量因素成为构建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标准的基本要素。本文在这些裁判观点的基础上,采用扎根理论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从而形成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判赔标准的基本框架。具体研究方式为选取300个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样本地理位置分布为沿海和中西部五省。从案例样本中选取法院确定判赔金额直接的最基本的要素,并将这些要素收集和归纳作为开放性编码,从而获取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确定赔偿金额的直接考量因素。

    例如【(2019)湘02知民终4号】天元区金鹏商行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金鹏商行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金鹏商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在该判决中,被告的经营规模和时间是法院认定赔偿金额的直接因素,因此“被告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分别作为法院在商标侵权确认赔偿金额时所考量的直接因素。通过上述方式对所有的判例进行要素收集后共计收集到53个法院判决的直接要素。
消费者了解的程度

商标的声誉

提高商标
知名度所投入的成本

许可使

用费

的金额

许可使用费的期间

被许可使用的数量

产品的价格

产品的利润

商标的贡献度

行政投诉的次数

诉讼案件的数量

经营规模

经营的期间

主要销售形式

权利人的知名度

生产商

批发商

零售商

主观过错

对侵权行为的认知

因侵权已判决的案件数量

因侵权已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

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侵权人的纠错态度

公司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经营地点

线上销售

线下销售

商标对产品获利的影响

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

销售的范围

销售的数量

销售的价格

侵权行为给商标权造成的后果

诉讼费

公证费

律师费

取证费用

咨询费

人员开支

信息检索费

交通费

商标的影响力

侵权产品的类型

侵权产品的性质(功能)

产品质量对人身安全的影响

产品与人体接触的程度

产品的危害性

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对销售额的影响

对权利人声誉造成的影响



根据该表格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时所考量的因素还是较为全面的,但获取的这些信息均呈现碎片化,并不能作为判赔标准参考使用,需要将碎片化的信息进行系统的加工和整理,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

(二)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归纳和分析

在收集到53个法定赔偿的信息后,需要对上述信息按照逻辑关系进行聚焦和梳理。以最高院和北京高院对法定赔偿的解释作为信息梳理和归纳的基本逻辑,将53个信息按照相互之间的关联度进行了归纳,归纳出18个概括性要素

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
被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被侵权产品的维权情况
权利人的经营情况
侵权人的主体资格
侵权人的主观态度
侵权人的经营规模
侵权人的经营地
侵权人此前的侵权情况
侵权人销售的方式
侵权人的销售情况
侵权行为的情节
侵权产品的情况
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影响
制止侵权行为的直接开支
其他开支

在这18个概括性要素的基础上再根据主体、行为等法律要素的基本分类方法,对具有关联性的要素再进行进一步的归纳,从而归纳出5类主要的判赔考量因素,分别为商标权的使用、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将各类别因素进行汇总,可以基本勾勒出现阶段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雏形。

商标权的使用

商标的知名度

消费者了解的程度

商标的声誉

商标的影响力

提高商标知名度所投入的成本

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

许可使用费的金额

许可使用费的期间

被许可使用的数量

权利主体

被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产品的价格

产品的利润

商标的贡献度

被侵权产品的维权情况

行政投诉的次数

诉讼案件的数量

权利人的经营情况

经营规模

经营的期间

主要销售形式

权利人的知名度

侵权主体

侵权人的主体资格

生产商

批发商

零售商

侵权人的主观态度

侵权人的纠错态度

对侵权行为的认知

主观过错

侵权人的经营规模

公司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侵权人的经营地

经营地点

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侵权人此前的侵权情况

因侵权已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

因侵权已判决的案件数量

侵权行为

侵权人销售的方式

线上销售

线下销售

侵权人的销售情况

销售的范围

销售的数量

销售的价格

侵权行为的情节

商标对产品获利的影响

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

侵权行为给商标权造成的后果

侵权产品的情况

侵权产品的类型

侵权产品的性质(功能)

产品的质量对人身安全的影响

产品与人体接触的程度

产品的危害性

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影响

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对销售额的影响

对权利人声誉造成的影响

合理开支

制止侵权行为的直接开支

诉讼费

律师费

公证费

取证费用

其他开支

咨询费

人员开支

信息检索费

交通费

通过上述的收集和归纳分析,最终形成了初步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体系,根据该体系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具体含义,在实际认定中进行了多种不同的理解,这也是正是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不统一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对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前文所归纳出的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考量标准可以看出多数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对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和明确的司法解释造成了不同法院在理解侵权行为的具体考量标准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使得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难以明确收集证据的方向,也使得侵权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可能带来的实际后果,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也影响了法律的指引效果。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为完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适用提供参考。

(一)构建和完善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

细化和完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是解决目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路径之一。前文虽然通过选取案例的方式归纳了实践中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但是该标准仅仅是对现实裁判的归纳,并非是合理的判赔标准体系。该标准中存在一定的合理部分,但是对于部分判赔标准也值得商榷。例如有法院考量“产品与人体的接触程度”是否应该作为裁判标准是值得深思的,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产品直接接触人体,如果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需要增加判赔金额。但接触与危害性较大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假冒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前文所归纳的标准仅是对司法实践的呈现,并非合理的标准体系。限于研究能力和数据采集的有限性,本文虽不能提供较为合理的判赔标准体系,但可以为今后构建和完善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提供一种思路。立法机关可以考虑采取细化标准的方式,不断完善构建和完善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

(二)构建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

在构建和完善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构建量化标准,即需要将判赔标准的指标和判决金额建立较为明确的对应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有不成文的裁判习惯,例如在江苏苏南地区,线上销售的商标侵权经常就以线上可以查到的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判决金额。如线上销售金额较少,就综合考虑合理开支判5000元到10000元不等。尤其是近两年商标侵权销售商的判赔金额逐年降低,可能法院考虑到疫情等因素导致经济下滑小商户的生存压力过大,但也带来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过低,赔偿金额无法覆盖权利人维权成本,这种现象和国家政策所强调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并不符合。因此完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必须构建对应的量化标准,对于法定赔偿的判赔金额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适用时可以有更为明确的参考依据。

(三)考量地区经济差异对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金额的影响

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金额的地区差异化研究也是构建和完善的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的重要内容,在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中有一些就是因为地区差异的原因产生的。例如案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广东省和广西省的判赔金额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象是受到两地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地区经济的差异化是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客观现象,但由于现在线上销售以及物流行业的兴起,这种地区经济差异所带来的案件裁判结果的区别往往会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会认为两个案件中总有一个案件是错案。但事实上并非案件的裁判不公正,而是不同地区法院的考量依据不同。在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需要考量货物流通的渠道是否受制于一定的地域限制。例如广西某侵权人在线上销售侵权产品,购买的客户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包括很多沿海发达地区,这时如果还是依照线下侵权的地区影响力确定法定赔偿的金额就不是很合适。而且在商标侵权中也不能过分扩大地区经济差异这一因素的权重,毕竟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判决金额出现过大的差异不仅使普通民众对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混淆,也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立法机关在考量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时应当将地区差异因素作为独立的要素重点予以考量,使得不同地区判赔金额的差异与普通民众的认知之间达成平衡。

综上,通过对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概念的分析认为法定赔偿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的限制,不包含裁量性赔偿。目前法定赔偿虽有不足但作为司法实务裁判的主要方式,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本文通过采用扎根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对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了现阶段法定赔偿的裁判要素,可以看出不同地区法院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建议法机关对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判赔标准进行细化,构建出更为详细可行的判赔标准。并构建与判赔标准相对应的量化标准,缩小法院对判赔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对判赔金额的影响,使得不同地区类案的判赔金额差异与民众的认知相平衡。


供稿:吴   鼎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END






吴鼎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常州市律协副秘书长,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2023年获评年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主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常州市科技局多项知识产权课题,撰写的《江苏著作权保护效果的实证分析》获评“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参加“常州市知识产权菁英律师培训班”并结业。现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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