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典型案例分享|小微企业遭不正当竞争的维权之路——A公司与B公司、某甲、某乙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学术   社会   2024-10-10 12:30   江苏  

正文共:3589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企业员工另起炉灶带来的烦恼



A公司系一家成立近二十年专业从事货架、商业展柜产品设计、生产、安装的小微企业,某甲与某乙于2020年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岗位。2022年10月,某甲与某乙共同成立B公司,经营A公司同类业务。某甲与某乙于2023年2月离职,后A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某甲与某乙在职期间使用的抖音账号摇身一变成为B公司账号,而抖音内的视频、宣传内容等均未改变,原被用于A公司产品宣传的社交账号一下子变成了为B公司服务,A公司的粉丝直接变成了B公司,对A公司而言无疑是被人搭了“顺风车”。于是A公司联系某甲、某乙要求删除抖音内展示A公司产品的视频、并注销抖音账号,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A公司找到承办律师,开始了一段维权之路。




万事开头难,找准主要矛盾



刚接触本案纠纷时,经过与A公司法人沟通了解,某甲、某乙不仅仅离职后仍使用任职A公司期间在抖音上制作、宣传的产品视频为自己的B公司进行宣传推广,且在未离职期间,就已经另行成立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私下接单,然后委托第三方企业生产赚取差价,以及离职后继续使用在职期间接触的产品设计图、挖A公司技术工人等。按照A公司法人的叙述,某甲、某乙的侵权行为极度恶劣,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足以震慑。
经过分析,上述侵权行为基本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么多行为如何一一破解并维权却成了难题。不同的行为所受规制的法律规则不同,举证责任、取证难度不同,最终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甚至胜诉可能性也不同。面对如此多的不同,根据维权难度、维权效果出发,承办律师经过与A公司商议,决定以某甲、某乙离职后仍使用原任职期间在抖音上制作、宣传的产品视频为自己的B公司进行宣传推广这一行为作为突破口进行针对性维权,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竹篮打水一场空的被动局面。



确定代理思路,先行后民


明确了维权方向之后,就是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纠纷本就属于不常见的纠纷类型,因此慎重选择代理思路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可能满盘皆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而根据以往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来看,这类纠纷最先需要考虑的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仅仅依靠原告自身收集证据主张往往难度较大,相反的被告抗辩难度则较小。然而,如果行政机关介入,通过行政程序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原告进一步主张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便顺理成章。
因此,承办律师确定了先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而后根据查处结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案思路,通过先行后民的方式逐步推进维权之路。




及时取证,投诉有方



要想推动行政机关介入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写一些投诉信或是进行上访反映就能够做到。投诉之前,作为被侵权方必须尽最大可能的收集侵权人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通过固定证据来反映侵权人的违法事实,从而促使行政机关真正的立案查处。
针对本案早已确定的维权方向,承办律师首先明确了应当固定某甲、某乙抖音账号中发布的内容的方案,避免侵权人洞悉我方维权目的后通过及时删除、注销等方式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承办律师首先通过公证处,对某甲、某乙的侵权抖音号所发布的内容,尤其是内容中与A公司关联的信息进行了视频录制公证。其次,A公司工作人员也自行至B公司经营地点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录制视频方式,记录B公司生产现场使用A公司设计的产品图纸及铭牌的违法事实。
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举报信以及相关证据。主要投诉B公司存在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某甲、某乙所使用的原A公司名称抖音号更名为B公司后,仍在账号中保留A公司产品宣传视频及A公司的各项信息(如继续沿用A公司简介:深耕该行业十余年,具有专业厂8000余平等描述),该行为极易使他人误以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的投诉进行了立案以及调查,对B公司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并询问了某甲、某乙。但由于B公司规模小且成立时间较短,对于B公司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行政机关难以查清,故最终确认了B公司存在上述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仅对其处以10500元的罚款。尽管如此,我方的举报目的已经达到,顺利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了B公司的违法行为,为后面的民事诉讼做好了铺垫。





找准民事诉求的重点,适时引导



提出民事诉讼前,承办律师与A公司沟通诉讼请求的问题,发现A公司的诉求较多,有些甚至并不容易实现。比如A公司要求B公司、某甲、某乙发布朋友圈赔礼道歉,要求某甲、某乙注销与侵权相关的抖音账号。相反的,A公司对于B公司就侵权行为赔偿则没有过多要求。因此,承办律师察觉到A公司在本案纠纷中对于B公司、某甲、某乙侵权行为的情绪不满,故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将A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和注销抖音号的诉请明确为要求某甲、某乙在抖音号中直接发布澄清声明,自我曝光侵权事实,宣布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联系。
然而,A公司尽管表面上对案件中赔偿部分表示兴趣不大,但随着案件正式起诉,其对于案件最终的需求逐渐从情绪满足诉求转向经济价值诉求,开始提出要求B公司、某甲、某乙承担赔偿且金额不能过低。虽然根据《反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实施本案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在500万元以下判决赔偿数额。但是,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由于原告为小微企业,平时的管理较为松散随意,无法真实有效的举证证明自己因受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故在主张赔偿时,承办律师虽极尽可能的在已有条件下帮助A公司进行举证,但效果甚微。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及某甲、某乙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万元;某甲、某乙在抖音账户中连续十五日置顶发布内容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对于这一结果A公司并不完全满意,认为这样的判决对B公司及某甲、某乙影响太小,威慑不够。
承办律师针对该案结果,结合法律规定以及裁判者在类案中考量的因素向A公司进行释法说明,引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维权的核心目的。A公司作为在其所在地区该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无论是投诉举报也好,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也好,归根结底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回报,也不是要将B公司或某甲、某乙置之死地而后快,而是以这样的方式在行业中明示自己与某甲、某乙已无关联,行业内的客户对其离职后的商业行为应进行重新评估,而非仍然以看待A公司的眼光看待B公司,是为了提升A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商业形象,进而获取更多商业机会。





反思与启示



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鲜见,但不知如何解决,如鲠在喉,因为这类侵权行为往往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直接后果,对被侵权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有时比较轻微。另外,这类案件的举证难度一般较大,小微企业由于本身经营管理过程中,比较随意粗糙,证据意识较弱,许多关键性证据缺失(如本案中A公司从未与某甲、某乙签订竞业限制协议;A公司授权某甲、某乙以公司名义通过抖音账号宣传推广,但未对账号归属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对通过抖音等网络媒介获取的订单没有加以区分等等),这些都导致了小微企业最终在面临侵权时,维权难度的提高。

但在本案中,我们通过制定合理且精准的代理策略,有的放矢,在侵权人提供的众多侵权点中寻找到容易突破的方向,找准要害进行维权,配合上先行后民的正确方式,最终起到了一定的维权效果。

然而,通过维权我们也看到,小微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均有待提高,针对自身经营特点,把握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有目的的实施一些防范管理措施,并保留相关证据,是避免被侵权或者被侵权后有效维权的基础。






陈霁寒

陈霁寒,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分所副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首届“50名优秀刑辩人才培训工程”学员,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曾荣获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2020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工作者称号、2023年获评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称号。

专注领域:刑事风险预防、刑事合规审查、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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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陈霁寒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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