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郎酒商标侵权纠纷谈谈法律思维

学术   2024-12-21 12:15   江苏  


近日随着郎酒和夜郎古酒二审和解,其中夜郎古酒撤回上诉,郎酒撤回一审起诉,这场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落下帷幕。很多人会好奇为什么郎酒一审获赔1.96亿,二审怎么就撤诉了,这或许是郎酒企业在一审判决后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时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我在看到一审判决结果时确实非常好奇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认为夜郎古酒侵犯了郎酒的商标权。近日我仔细阅读了一审法院长达113页的判决书,谈谈我对法官裁判逻辑的看法。
一审法院判决书虽然很长,但是除了对法条的引用和举证质证环节的陈述,法官的说理部分并不是很长,下面就一起分析一下一审判决的逻辑究竟是什么。法官对事实部分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这样几方面:一是郎酒是驰名商标;二是夜郎古酒在过去的十年期间有数十件包含“郎”的文字商标被驳回;三是夜郎古酒的销售情况。如果单纯的看两个商标一个是“郎”,一个是“夜郎古”,仅仅就两个商标作对比,很难做出认定商标近似的结论。但一审法官认为夜郎古酒虽然注册了商标“夜郎古”,但是公众在读的时候因为夜郎是一个常用词,而古酒恰恰又是对产品酿造工艺的一种描述,所以夜郎古酒在读的时候往往会读成夜郎牌的古酒。因此公众会认为这款酒的品牌是夜郎牌,古酒就成为了商品名称。由于夜郎古酒此前申请“夜郎”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了,理由是和“郎”的商标构成近似,所以一审法院参考了这个意见认定夜郎古酒和郎酒构成了近似。
在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近似的逻辑里,“夜郎古”容易读成“夜郎”,“夜郎”和“郎”构成近似,从而推导出了“夜郎古”和“郎”构成近似。这种推导如果用在数学公式上是合理的,但是用于商标构成近似的标准上却存在明显的错误,因为构成近似的前提是两个商标之间的比较,并不能将其拆分成多个步骤,否则相似的认定标准就会发生明显的偏差。就如同狼像狗,有的狗像兔子,从而得出狼像兔子的荒谬结论。事实上商标构成近似并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因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构成混淆才是认定侵权的依据。郎酒和夜郎古酒即便构成近似,但其酒瓶和包装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消费者未必会将其联想到一起,也可以通过包装上的企业名称等其他信息分辨出二者的区别,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近似的标准忽略了其他判断要素,也是一审判决存在大量质疑的原因。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咎为一审法院裁判者,其实类似的问题在很多法律人身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与一般民众认知明显不同的观点,是不是因为法律人自身素养提升不足?个人认为并非如此,法律实践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在细节中寻找答案,尤其是律师行业更需要不断的研究对自己当事人更有利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诉求,这就容易导致观点的片面和偏激。所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选取没有经过法律教育普通人的认知标准,作为对事实结果的判定依据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在和一些同行交流案件中,我并不喜欢有的人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并以此作为判定标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把自己放在一个普通人的位置去看待事情的经过,或许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但法律的判断一定是多数人认可的结果,如果明显和公众的认知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反思是不是对法律的解释存在偏差。法律思维所得到的结论必然和公众普遍的思维方式相一致,脱离了公众认知的法律一定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目的和价值。


吴鼎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常州市律协副秘书长,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武进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2023年获评年常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两委委员”。主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常州市科技局多项知识产权课题,撰写的《江苏著作权保护效果的实证分析》获评“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论文”,参加“常州市知识产权菁英律师培训班”并结业。现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

供稿:吴   鼎

编辑:陈红岩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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