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利用保险洼地,减少社保缴费责任?

学术   2024-10-24 12:30   江苏  




企业能否利用保险洼地,

减少社保缴费责任?






“沈律师,我们单位派遣用工全都交社保的,派遣公司在海南交的社保,费用低,有什么风险吗?”最近,有不少用人单位向笔者咨询类似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在异地注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回本地的企业,通过两地社保基数的差异,降低用人成本。这种操作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也满足了缴纳社保的刚需,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也确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这样做的企业并非高枕无忧。



案例分享


2016年5月,毛某与安徽省六安A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此后被派遣致江苏省徐州B公司工作,A公司在六安市为毛某缴纳社保。2017年6月18日,毛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维修泵车时,不慎被机器挤伤手部。2017年8月16日,经六安人社局认定,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月12日,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毛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此后,A公司按照六安市的标准,为毛某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毛某对适用六安市的标准提出了异议,后诉至法院,要求A、B两公司按照工伤发生地即徐州市的赔偿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按照何地的标准对毛某进行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毛某应当按照徐州市的社保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安A公司向徐州B公司派遣毛某工作,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毛某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即徐州市的标准执行。其次,因A、B两公司过错导致毛某未参加徐州市劳动、工伤保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由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

律师建议


合法合规用工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就劳务派遣用工而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缴纳的标准和要求也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诸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利用异地社保标准差异降低用人成本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异地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往往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连带赔偿。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经营发展的核心仍应是产品或服务的提升,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ND






沈平华

沈平华,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硕士。拥有理工科机械工程自动化背景,多年制造业从业经历,熟悉汽车电子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医疗设备行业。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参与编写《常州中院近五年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评析》、《劳务派遣用工案例评析》。现担任新北区魏村街道临江社区法律顾问,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驻村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多家国企、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