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利用保险洼地,
减少社保缴费责任?
“沈律师,我们单位派遣用工全都交社保的,派遣公司在海南交的社保,费用低,有什么风险吗?”最近,有不少用人单位向笔者咨询类似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在异地注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回本地的企业,通过两地社保基数的差异,降低用人成本。这种操作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也满足了缴纳社保的刚需,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也确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这样做的企业并非高枕无忧。
案例分享
2016年5月,毛某与安徽省六安A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此后被派遣致江苏省徐州B公司工作,A公司在六安市为毛某缴纳社保。2017年6月18日,毛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维修泵车时,不慎被机器挤伤手部。2017年8月16日,经六安人社局认定,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月12日,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毛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此后,A公司按照六安市的标准,为毛某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毛某对适用六安市的标准提出了异议,后诉至法院,要求A、B两公司按照工伤发生地即徐州市的赔偿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按照何地的标准对毛某进行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律师建议
合法合规用工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就劳务派遣用工而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缴纳的标准和要求也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诸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利用异地社保标准差异降低用人成本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异地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往往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连带赔偿。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经营发展的核心仍应是产品或服务的提升,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稿:沈平华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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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