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单一层次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各地裁判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前手主张工程款又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笔者将结合案例深入探讨上述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二、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版)中认为,层层转包或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已向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除外。
三、实务案例分析
作者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公布的法律文书,发现对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支持与否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一定的转变,原先的观点是若前手无法证明已付清款项,则需承担付款责任;现在则演变为,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前手则无需承担责任。而江苏地区的裁判观点与最高院的意见基本一致。
(一)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的演变过程
通过参阅以下案例,可以了解最高法院意见的演变过程。
1.前手转包人相当于发包人地位,可参照发包人的规定,应在转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见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959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责任范围,因湖南六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金鑫联鑫公司,相对于金鑫联鑫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向武龙、刘吉安来讲,湖南六建公司相当于发包人地位,故原判决认定可参照发包人地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2.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前手转包人不能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参见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724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崔站发有权请求发包人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向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崔站发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崔站发承担责任的范围。
3.前手转包人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对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未实际损害其利益。
参见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发达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曦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原审判令其对张曦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至于其与张曦之间工程款支付及相关债务关系,如其能补充提供证据,亦可通过另诉解决。
4.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参见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昌融达利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展辉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吕坤承担责任。昌融达利公司已支付完毕案涉工程款,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丁效彦向吕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展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6.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前手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
参见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蔡亚梅律师
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武进区民企精准法律服务团合同法组成员,常纺人文学院大学生就创业指导法律导师,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小学校外志愿法治辅导员,2023年3月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案细致、专注、用心,颇受当事人好评。现任遥观镇勤新村、礼嘉镇何墅村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二十余家,为企业解决日常法律争议。
专注领域:劳动纠纷、建工领域纠纷、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的处理。